發布時間:2012-06-20 共1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口腔助理醫師。
(一)終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
(二)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執行完畢這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上不滿2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上不滿2年的;
(4)甲類、乙類傳染病期、精神發病期以及身體殘疾等健康狀況不適宜或者不能用途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工作的;
(5)重新申請注冊、領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組織考核不合格的;
(6)衛生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重新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