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8-28 共1頁
提問:我取得口腔助理醫師資格證后,我在A省某醫院注冊的,我想到B省某市工作,是否算合法行醫?
百分百考試網回復:應該變更注冊,否則即為非法行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內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