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05-29 共1頁
違反本辦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終止考試、取消單元考試資格、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的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
(二)傳抄、夾帶、偷換試卷;
(三)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身份證明、學籍等;
(四)偽造有關資料,弄虛作假;
(五)其他嚴重舞弊行為。
考生由他人代考,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經執業注冊的醫師,應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一條處理;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其他人員,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對以各種欺騙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者,應收回其《醫師資格證書》,自下一年度起兩年內不予受理其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