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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傷科技論文樣本表達中的常見問題及糾正方法

發布時間:2012-11-02 共1頁

    通過第一章燒傷科技論文表達類型的講解,我們對科技論文的概念應當有這樣的認識:科技論文是討論或研究某種問題的文章,也稱之科學的論證性文章。其意義在于把研究的成果用文字表達出來,可以推廣,可以傳世。然而,撰寫論文并非是件容易的事,形形色色的問題可以發生在論文的各個部分,或者說從論文題目到文章結尾,無處不無毛病錯誤出現。從本章開始,試圖通過對某些燒傷科技論文的分析,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正確或恰當的糾正方法,供廣大作者參考。但是論文所要表達的問題有許多,本章重點討論樣本問題。

一、燒傷樣本與總體對于醫學研究來說,樣本就是病人、健康人或某個單位、或受試動物。為使論文撰寫與科研設計、實施及統計學處理等工作緊密結合,這里采用“樣本”一詞。在臨床與基礎研究中,我們經常通過一定數量的病人與健康人或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從中推論出同一性質的全體觀察對象的某些情況。如我們連續觀察了500例燒傷病人的深Ⅱ度創面愈合后疤痕生長情況,傷后3個月內有100例病人的深Ⅱ度創面出現疤痕增生,即該組病人深Ⅱ度創面3個月的疤痕形成率為20%。其中500例觀察的病人都是樣本。然而研究的目的不僅是了解我們所治療的這500例病人,更重要的是用這個結果推論所有深Ⅱ度燒傷創面3個月內的疤痕形成率。即這500例病人所代表的所有燒傷病人為總體。所有燒傷病人究竟包含多少,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無限的,一種是有限的。假如欲了解的病人不分種族,不分國際,不論現在還是未來的病人皆適用,病人的范圍數量是不定的,稱無限總體。假如所了解的只是某一種方法治療后的疤痕形成情況,不包括其它療法,這個總體為有限總體。以上例子可以說明,總體指的是試驗結論所適用的全部個體。也可以說,研究的目的決定了什么是總體。僻如,我們要研究某種燒傷外用藥在防治燒傷敗血癥中的作用,所用的樣本最起碼應是易發生敗血癥的患者,如50%體表面積以上的燒傷患者。假如我們選用的樣本燒傷面積不足30%,或Ⅲ度面積不足10%,因為這些病人不具備研究總體的最基本條件,即他們發生敗血癥的機會本來就很少,故研究結果不會也不可能說明總體的本質。又如,有人試圖研究某種燒傷創面外用藥對燒傷病人血液流變學的影響,但他選用的樣本平均燒傷面積明顯低于30%TBSA,而國內外資料都報道,30%TBSA燒傷病人不會出現明顯的血液流變學異常。因此,本研究目的說明不了總體,是樣本選擇的一大失誤。

二、燒傷樣本的特殊性眾所周知,燒傷是創傷疾病的一種特殊類型。說其特殊在于致傷原因諸多,燒傷面積相差懸殊,燒傷深度不一,部位分布廣泛,病程較長等。它雖然具有較固定的演變過程,但每個過程中都蘊藏著許多特殊問題。老年人、小兒即使與成人燒傷面積相同,但病程與嚴重程度卻不相同。1%燒傷面積的Ⅲ度創面如發生在軀干、預后多為良好;若發生在面部,有可能導致五官功能障礙,或有毀容的危險。因此,有些燒傷病人的燒傷創面愈合了,但燒傷疾病未必完全被治愈。由于燒傷樣本具有以上特殊性,欲要證明燒傷總體的變化特點,試圖用幾例或幾十例病人進行研究是得不出正確結論的。選50例病人進行臨床研究,這在一般情況下是可行的,但燒傷研究卻嫌不足。因為50例病人需要按其特殊性分開研究,如年齡、傷因、面積、傷情等,其結果是被劃在一個等級內的樣本數量可能是了了無幾,從而失去了樣本的代表性。有人報道,采用新療法的前10年,燒傷治愈率為62%(62/100),新療法的治愈率為80%(80/100),認為新療法能顯著提高治愈率。暫且不講兩者之間有無統計學差異。就表達方式而言,也不能說明事物的內在關系,因為兩者之間的樣本特殊性均未交待。如果新法治療前的100例病人均為特重度燒傷,而新法治療的100例中有部分病人為中小面積燒傷,這樣的對比完全沒有意義。最好的研究方法是根據樣本特性分別進行研究,如50例手部電燒傷的治療經驗,100例燒傷面積大于50%T小兒燒傷的臨床治療體會,20例瓦斯爆炸燒傷的臨床特點,100例深Ⅱ度燒傷創面疤痕生長情況的調查,兩種不同療法防治深Ⅱ度燒傷疤痕增生的對比觀察,MEBO治療30例面部深Ⅱ度燙傷的療效觀察等等。

通過以上分析,每位燒傷專業醫務人員,掌握好燒傷樣本的特殊性是最基本的要求,因為1%燒傷面積的燒傷與50%燒傷面積的燒傷其病理變化截然不同;50%Ⅲ度燒傷比50%淺Ⅱ度燒傷的傷情也嚴重的多。有人說燒傷科的醫生一年365天就治一種病(燒傷),然而燒傷與燒傷不一樣,100%燒傷面積者診斷為燒傷,1%燒傷面積者也診斷為燒傷,但前者的傷情比后者可能嚴重不知多少倍。50%TBSA以上燒傷面積的病人在治療過程中,有可能或不可避免的要發生燒傷休克,水與電解質失調,酸堿平衡紊亂、急性腎功衰竭、腦水腫、肺水腫、低白蛋白血癥,應激性潰瘍合并上消化道大出血,全身或局部彌漫性血管內凝血,局部或全身感染,多系統器官功能衰竭等。因此說,燒傷病人并非只患燒傷一病,共性中包含著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那種“燒傷專科醫生一年只治一個病”的說法是缺乏辯證觀點的。熱液燙傷的診斷應當說夠具體了,但工業用廢水燙傷的嚴重性比一般飲用水燙傷嚴重的多,前者的燙傷機制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即燙傷時,工業用廢水中的某些有害物質會借助擴張的毛細血管、毛囊、汗腺進入體內、引起致命性損傷。假如遇到燒傷面積不大,而本來不該死亡的患者卻死亡了,面對這種情況應在致傷原因,發病特點等方面尋找其特殊性,總結經驗,更好的豐富燒傷專業理論,指導臨床,提高治愈率。

三、樣本燒傷面積的表達論文對燒傷面積的表達問題可歸納二個方面即燒傷面積評估的準確性和燒傷面積大小的概念。對于燒傷面積的表達似乎不易出現偏差,因為已對各部位的體表面積進行了量化。然而盡管如此,評估中的誤差依然存在,而多數情況下是對燒傷面積高估,其后果又會影響科研的準確性。有人要了解燒傷面積30~50%TBSA病人的臨床特點,假如對每個樣本燒傷面積的評估出現高估現象,這就有可能使那些本來不足30%TBSA的中度燒傷病人晉升到重度燒傷的等級內,最終又勢必出現用中度燒傷病人的臨床特點推導重度燒傷,從而得出錯誤結論。如果所研究的目的是了解重度燒傷病人的并發癥或死亡率,上述結果肯定要低于其真正的研究結果。在討論時,又會錯誤的提出本組的并發癥或病死率低于它人的治療結果的論斷。因此,對于燒傷面積的評估應做到相對準確,即不高估,也不低估,讓所用樣本的代表性真實的代表總體。

燒傷面積的大小是個模糊概念,說其大小應有一個參照物體對照。然而有些文章的中心目的之一是總結大面積燒傷的某些變化特點,如“40例大面積燒傷的臨床救治體會”。當然這40例病人的燒傷面積不會完全相同,有的可能大到100%TBSA,有的可能為30%TBSA。100%TBSA者屬于大面積燒傷肯定無疑,但30%TBSA淺Ⅱ度燒傷而又不出現休克者是否屬于大面積燒傷有待于繼續研究探討。國內有人把燒傷的嚴重程度足引起全身癥狀者謂之大面積燒傷;反之為中等或小面燒傷。就此人們又習慣地把重度和特重度燒傷列為大面積燒傷范疇;中度燒傷者為中等面積燒傷;小面積燒傷多指10%TBSA以下的Ⅱ度燒傷。特大面積燒傷也是一個模糊概念,因為除100%TBSA者可認定為特重度燒傷以外,其它情況均應有參照物體對照,而國內多數文獻是指90%以上體表面積燒傷患者。因90%TBSA以上僅指燒傷面積,未說明燒傷深度,90%TBSA淺Ⅱ度燒傷的嚴重程度不抵50%的Ⅲ度燒傷,故這樣描述方法也不能完全代表總體的真實性。鑒于以上情況,作者建議少用或盡量不用這些尚未定論的名詞,用現行的燒傷面積、深度或傷情分類 等級表達較妥。假如采用特大或大面積燒傷診斷,應在文章中說明他們的傷情,便于讀者參考。

四、樣本燒傷部位的表達多數情況下燒傷病人的燒傷部位是多發的,單一的僅一個部位被燒傷的機會較少,除非是極小面積的燒傷。10%燒傷面積的燒傷部位,除了雙下肢、前胸后背及小兒頭部外,恐怕其它任何一個部位都容納不下,因為這些部位的體表面積都小于10%。有人介紹過這樣兩組病例:治療組70例,全組平均燒傷面積23.9±4.8%TBSA,面積最大者為61%TBSA,頭面部燒傷20人,頸部18人,軀干20人,四肢12人。對照組70例,頭面部燒傷19人,頸部17人,軀干20人,四肢14人,全組平均燒傷面積24.3±4.8%TBSA。初看起來兩組燒傷部位總和都是70,與病例樣本數完全相符,似乎沒有錯誤。其實,它已失去了樣本的本來狀況,更不能代表燒傷面積在20~30%TBSA之間的這個龐大總體。且不講燒傷面積達61%TBSA的那個樣本,也不講本組樣本的平均燒傷面積,就燒傷機制而言,只燒面部不燒頸部,或只燒頸部不燒上胸部等情況是十分罕見的,除非是個案報道。故兩組共140例病人的燒傷部位都是單發是不符合燒傷發病規律的。再看燒傷面積超過60%TBSA的病人,四肢部位的總體表面積占59%,下余部分傷在何處應予交待。會陰、臂部燒傷的機會并不少,尤其是小兒,在統計時且不可忘掉。由此可見,燒傷部位分布多數情況下是復數或多處分布,分布部位總和應大于樣本數,它不同于致傷原因分布。作為某一部位來說,如面部燒傷的分布次數只能小于或等于樣本數,絕不能大于樣本數。燒傷專科病歷表達燒傷部位的方法是以通用燒傷面積分布圖表標示,應按原始記錄如實匯總、統計、哪怕一個樣本有七、八個部位都被燒傷,均應匯總在內。寧夏石嘴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李傳吉等在“MEBO燒傷臨床中的應用與療效評價(附217例報告)”一文中(中國燒傷創瘍雜志,1995,4:19),對燒傷部位的分布是這樣表達的:面部50例,面、頸部39例,面、上肢16例,面、上、下肢2例,面、頸、胸7例,面、頸、胸、上肢12例,面、頸、胸、上、下肢13例(以下省略)。作者認為,這種表達方式即完整又真實,值得借鑒。

五、樣本燒傷深度的表達在樣本燒傷深度表達方面所存在的問題大體上講也有兩個,一是診斷,二是部位分布。目前我國現行的燒傷深度判斷標準是以皮膚不同層次燒傷后所呈現的臨床或病理特點制定的。“三度四分法”是國內沿用較久的方法,即、Ⅰ、Ⅱ、Ⅲ度燒傷,其中Ⅱ度又分為淺深兩型。“三度六分法”是徐榮祥在燒傷濕潤暴露療法實踐中提出的一種新的燒傷深度判定方法。因為Ⅱ度燒傷的病理變化復雜,臨床發生率高,且治療困難,他將其分為三種情況,即淺Ⅱ度、深Ⅱ度淺型與深Ⅱ度深型。Ⅲ度燒傷被分為兩個級別,即Ⅲ度淺與Ⅲ度深。鑒于后一種判定方法是根據濕潤暴露療法的理基礎而提出的,故建議大家在總結METB/MEBO臨床經驗時應采用“三度六分法”,放棄傳統療法所采用的“三度四分法”,以改變目前的混用狀況。正確而統一的判定標準是診斷疾病的依據,也是對疾病基本特征的概括。假如同一份雜志不采用統一的診斷標準,又如何判斷其療效高低?;仡櫼酝奈恼?,有人說深Ⅱ度愈合時間為24天,卻有人說是16天,為何出現這種差別,分度方法不統一是主要原因之一,但也不能排除人為的判斷錯誤。為此,對Ⅱ度燒傷的臨床特點加以概述,供燒傷深度判斷參考。眾所周知,Ⅱ度燒傷局部的突出特征之一是水泡,但水泡特征不一。淺Ⅱ度燒傷水泡出現時間多在傷后2小時之內,水泡大小不等,泡皮也較薄。泡皮脫落處的皮膚組織濕潤、微紅,有滲出,感覺敏感,彈性良好。深Ⅱ度淺型早期表現與淺Ⅱ度有些相似,燙傷創面也有大小不等水泡,但泡皮脫落后的皮膚組織不是微紅色,而是蒼白,滲出較多。24小時后蒼白色創面上出現密集散在小紅點,疼痛也敏感。深Ⅱ度深型早期一般無水泡,或有遲發的小水泡。燙傷創面表皮無水泡者其真皮已分離,并貼敷于真皮上;火焰燒傷創面的腐皮多有黑色碳化物,去除后創面蒼白,且干燥或有少許滲出。就其皮膚微循環受損程度而言,淺Ⅱ度燒傷的皮膚微循環已遭到損傷,但沒有淤滯帶皮膚組織,皮膚結構大部被保留;深Ⅱ度淺型的皮膚微循環在真皮乳頭層已發生淤滯,表皮結構已消失,但大部分皮膚附件保留;深Ⅱ度深型的皮膚微循環損傷發生在真皮網狀層,僅殘留少部分皮膚附件。燒傷深度判定是一項即科學又嚴肅的工作,切不可草草了事。因為診斷依據全憑醫生的臨床經驗,所以要求每位臨床醫生應掌握好燒傷創面不同深度的診斷要點,在臨床實踐中發展提高。從科研角度出發,為減少診斷誤差,可采用臨床醫生會診方式,集思廣議,統一診斷認識,為后來的論文表達打下基礎。特殊情況下,或有意義的樣本,可做影像記錄,為研究工作提供更確鑿的證據。然而,燒傷深度判斷確實是件不容易的事,即使做了多年??漆t師,也難免會出現某些偏差。但我們的最終目的是減少誤差,讓樣本更符合實際,更能代表總體。

不同深度創面分布的表達也常出現失真,最常見的情況是燒傷深度單發,即一個樣本只發生相同深度的燒傷,哪怕是大面積燒傷也是如此,某作者研究兩種不同療法對燒傷患者的免疫學影響,治療組與對照組各60例。治療組淺Ⅱ度26例,深Ⅱ度24例,Ⅲ度10例;對照組淺Ⅱ度24例,深Ⅱ度26例,Ⅲ度10例。顯然,這種表達方式不符合燒傷發病學規律。除非是單純的淺Ⅱ度燒傷,而多數燒傷病人的創面是由淺入深變遷發生的,即使只有一處創面,也常是深淺不一。按著上組病人的記錄,Ⅲ度燒傷(各10例)都是純粹的,它不攙雜其它任何深度的創面;深Ⅱ度燒傷創面也然,都是青一色的Ⅱ度。假如改換另一種表達方式,可能會增加資料確實來于每個樣本的真實程度,即治療組單純淺Ⅱ度燒傷者26例,有深Ⅱ度和Ⅲ度燒傷者分別為24和10例(對照組表達方式同上)。作者曾在“山莨菪堿(654-2)防治燒傷休克作用機理”一文中對燒傷深度分布是這樣表達的:654-2組成人64例,燒傷總面積61.0±18.7%TBSA;有Ⅲ度者44例,他們的Ⅲ度平均面積為21.1±10.1TBSA(中國燒傷創瘍雜志,1992,1:23~28)。這種表達方式即能客觀的反映樣本傷情,還可供讀者推敲分析。全組樣本燒傷總面積超過51%TBSA,有Ⅲ度者的Ⅲ度平均面積大于20%TBSA,完全可以反映特重度燒傷病人的某些特點。

六、樣本研究日期及年齡、體重的表達論文的主體部分包括許多內容,而研究日期患病年齡、體重都是燒傷研究所涉及的主要內容。許多論文在文章的開頭首先介紹該研究的起止日期,但仍有些作者卻忽略了這一點,即不注明研究起于何時,也不說明何時截止,結果給讀者留下某些疑惑。研究工作具有其明顯的時間性,如某作者于×年×月×日開始,采用某種療法治療某病,獲得令人鼓舞的好效果。時隔幾年后,另一位作者采用同種方法治療同一疾病,并取得相同的效果。即使他們是不謀而合,首創人應屬于前者。由此可見,注明研究日期的重要意義在于必要時刻供查對有關線索之用。此外,這也是評價對研究工作是否嚴謹的一種表現。作者在審稿過程中曾發現某基層醫院在一年內采用某方法治療褥瘡××例并同傳統療法××例作對照。我們暫且不談其療效,某單位在一年內發生或收治了如此大量褥瘡病人的背后又說明了什么問題,自然是不言而喻了。

樣本的患病年齡對于燒傷疾病來說更有其特殊意義,其中最主要的還是小兒年齡的劃分界限。國內醫學界對小兒年齡的劃分標準是:出生后28天內為新生兒期,至生后1周年為嬰兒期(乳兒期),出生后第2和第3年為幼兒期,3~6或7歲為學齡前期,相當于目前“幼兒園”的階段,自6~7歲至11~12歲為學齡期,此后過渡到成人的發育階段稱之青春期,或青春發育期。所有燒傷教課書中均闡明,12歲以下的燒傷謂之小兒燒傷,無論從燒傷面積的評估或休克的尿量判定標準都可證明這個論點。小兒頭部與雙下肢的體表面積估計,以12作為調整系數。小兒休克期的尿量以每小時、每公斤體重1ml為基準,12歲小兒的計算體重為31(2×12+7)kg,其尿量應為,31ml/h*kg體重。這個數字又是成人每小時尿量的最低要求值,故13歲者理應不在小兒年齡段內。如果要研究13~21歲患者的燒傷特點,建議用青春期或青春發育期表達,因為此期即不完全保留小兒的某些特點,也未完全達到成人的生理標準。燒傷科技論文在樣本年齡表達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模糊了小兒年齡劃分標準,因為醫學中的小兒年齡上限與其它部門的某些劃分有所不同。雜志中曾刊登過以下類似文章,如某作者企圖了解當地燒傷的流行病學,某年齡分組為<6、7~17、18~30、31~50、>50歲;也有人分為<3、4~6、7~10、11~15、16~20、21~30、31~40、41~50、51~60、61~70歲;更令人費解的是,有人在總結小兒燒傷救治經驗時根本不談患兒的年齡。因上述年齡分組不是以小兒各期年齡劃分標準劃分的,所得出的結果(如7~17歲、11~15歲的結果)究竟代表患兒的哪個時期,論文的質量及價值應如何評定,都是讓人迷惑不解的。

測量樣本體重對疾病診治與病情分析均有重要意義,如根據體重計算休克期補液量,了解回收期出現時間,協助分析水平衡,評定營養狀況等。一般認為,如果水平衡正常,體重進行性下降,多為營養不良造成。然而多數文章不涉及病人體重問題,可能是由于測量工作繁瑣,尤其是對成人,沒有認真的做好這項工作。據了解,國內絕大多數燒傷??浦委焼挝粚颊卟皇峭ㄟ^實測得來的??上攵?,休克期的補液量盡管采用公式計算,其誤差是不可避免的,使本來的估計值又加大了偏差程度。假如采用估計體重所獲得的休克期補液量推導新的補液公式,其準確性不能不令人置疑。在多數單位尚無理想的測量體重的情況下,作者建議可否用以下方法補正。1.兒童體重用普通磅稱直接測量。2.成人體重有條件的單位也應直接稱量,對無法測量者應以傷前最近一次稱量結果為依據,并去除當時衣著重量。一般情況下,冬季測量結果扣除2.5~3.5kg,春秋季節扣除1~2kg,夏季可不扣除。當遇到病人可能合并水平衡障礙時,或嚴重病人必須了解體重時,應克服困難,進行實際稱量,為臨床病情分析與治療提供依據。

七、樣本休克處理過程中的表達燒傷休克處理過程中有許多內容要進行表述,這里僅就預防和治療休克,何謂平穩渡過休克期,尿量滿意或標準尿量表達問題作如下評述。

翻開有關燒傷休克臨床處理方面的文章,不外有以下提法,即抗休克治療,糾正休克,預治休克等等。究竟采用哪種表達方式最能反映樣本的真實情況,確實需要進一步探討。燒傷休克是否發生不僅取決于燒傷面積、深度、合并傷、伴隨疾病及患病年齡,更為重要的一點是,是否采用了積極有效地搶救措施。言外之意,有的病人在入院時未必一定都發生休克,對這類病人的處理原則應是預防休克的發生;若病人已呈現出休克的某些特征,積極地搶救休克當然是最基本的處理原則;但有時尚難以做出準確地判定,而防治休克一詞卻成了普遍的表達方式。休克的防治包括兩個概念,一是病人尚未發生休克,預先采用有效地預防治療措施使之不發生休克。臨床實踐證明,這種處理措施可使本應發生休克的患者不發生休克。二是病人已處于休克狀態,積極投入有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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