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12-18 共1頁
1.論文(論著)數量原則上應滿足154號、208號相應規定,文章類別(指論著、綜述、經驗交流等)、期刊類別(指CSCD核心庫期刊、SCI期刊、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等)方面不作硬性規定。在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用本人業務工作總結替代論文。
2.論文須為申報人員在任現職期內,發表在正規刊物上的文章(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上的查詢結果為準),非法期刊、增刊、清樣、約稿通知等一律不予受理。
3.申報人員須為論文(論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