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為了保護水源,取水點周圍應設置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環保、衛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礦等部門共同劃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供水單位應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實相應的水源保護工作。
1.地表水水源衛生防護
地表水水源衛生防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內,嚴禁捕撈、網箱養殖、停靠船只、游泳和從事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
(2)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不得設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藥,不得排放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水域水質的活動。
(3)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水利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4)受潮汐影響的河流,其生活飲用水取水點上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護區范圍應相應擴大,其范圍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水利等部門研究確定。
(5)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水源保護區,并按(1)、(2)項的規定執行。
(6)對生活飲用水水源的輸水明渠、暗渠,應重點保護,嚴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2.地下水水源衛生防護來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構筑物的防護范圍及影響半徑的范圍,應根據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及規劃設計、水文地質部門研究確定。 考試大()
(2)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藥,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并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
(3)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嚴禁排入滲坑或滲井。
(4)人工回灌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