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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化工產品生產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及其附則,科學、合理、有計劃地組織食品用化工產品的生產,加強領導,嚴格質量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滿足用戶需要,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化建設務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食品用化工產品及其生產企業(不論其經濟性質和錄屬關系)。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用化工產品”包括食品化學添加劑、飲用水凈化劑、食品合成包裝材料和食品橡膠制品四大類。

  “食品化學添加劑”是指在食品的生產、加工、儲運、銷售過程中為防腐保質、增強食考,試大網站收集品感官性狀或提高食品質量而加入的化學合成物質。 “飲用水凈化劑”是指為凈化飲用水、改善飲用水質而加入的化學物質。

  “食品用合成包裝材料”是指生產盛放以及其他接觸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用化工產品的器具所需的合成樹脂及內壁涂料。

  “食品用橡膠制品”是指用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制成的接觸食品、食品原料和人體口腔的器具,如墊圈、墊片、奶咀、液體食品輸送管、食品與食品原料輸送管等。

  二、管理辦法

  第三條 對食品用化工產品的生產實行頒發《定點生產證明書》、《生產許可證》和《臨時生產許可證》三種證書加以管理,未獲得上述三種證明之一的企業,一律不得生產食品用化工產品。對同一種產品,已向一部分企業發放《定點生產證明書》之后,不再向其他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產品及其企業可以發給《定點生產證明書》

  1.使用面廣,需要量大,銷售量穩定,有發展前途,便于安排專業化生產,并已有了國家標準的食品用化工產品。

  2.企業具有工業化生產裝置,設備和技術狀況良好,有完善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產品質量穩定且達到國家標準,食品加工企業長期樂于使用該企業的產品,從全國范圍來看已經形成了某些產品的主要生產廠點。 符合上述二條件的企業,根據化工部確定的定點生產品種,按照附表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和填報申請書(一式九份),逐級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匯總報同級化工部門(中央直屬企業直接向省、市、自治區化工部門提交申請書),經化工部門會同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商業部門初審合格并分別簽署意見后,由化工部門匯總報化工部,再經化工部會同衛生部、商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簽章頒發《定點生產證明書》。原報申請書除國務院四個會簽部門各存一份外、省、市、自治區四個局各存一份,本企業自存一份。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產品及企業可以發給《生產許可證》。

  1.已有國家標準,由化工部歸口管理,但沒有施行定點生產的食品用化工產品。

  2.企業具有工業化生產裝置,設備和技術良好,有完善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產品質量穩定且達到國家標準,食品加工企業長期樂于使用該企業的產品。

  符合上述二條件的企業,按照附表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報申請書,填報份數由省、市、自治區化工部門定,經省、市、自治區以下一級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簽署意見后,由這一級主管部門通過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匯總報同級化工部門,經化工部門會同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商業部門會審準核簽署意見后,聯合簽章頒發《生產許可證》,由該級化工部門將上述申請交有關部門和企業存檔,并分別報化工部、衛生部、商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產品及其企業,可以發給《臨時生產許可證》。

  1.已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和已列入制訂標準計劃的飲用水凈化劑、食品合考試,大網站收集成包裝材料、食品用橡膠制品等食品用化工產品,且已有穩定的工業品生產者。

  2.企業具有工業化生產裝置,設備、技術狀況良好,有完善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食品加工企業樂于使用該企業的產品。

  符合上述二條件的企業,在申請《臨時生產許可證》前,須提出用戶滿意的質量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的地方標準。參照第五條規定辦理《臨時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簽發和上報等事宜。沒有地區標準的產品,不得發放《臨時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隨著食品工業發展需要以及工業企業的調整和技術改造,部分已頒發《生產許可證》的產品,若能滿足第四條的條件,可按《定點生產證明書》的申請方法申請《定點生產證明書》。自該產品的《定點生產證明書》發放之日起,一切已頒發的該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均作廢。

  第八條 當現行標準修改后,原簽證部門必須有關單位對產品進行檢驗,當產品質量符合新標準時,原證明書繼續有效。產品質量不符合新標準時,要限制達到;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達到新標準時,注銷其證書。 第九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必須按計劃權限下達食品用化工產品生產計劃。主管部門和供銷部門應保證獲得上述三種證書的企業的原料符合標準,初步實現定點供應,企業按標準生產食品用化工產品,并對企業定期檢查。

  第十條 已得到《定點生產證明書》、《生產許可證》及《臨時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企業必須保證生產和產品質量穩定。

  第十一條 生產食品用化工產品的企業,必須接受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抽查、檢驗和技術指導,免費提供例行檢驗的產品樣品,按月向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送質量分析月報。已定點的產品和企業,按月向化工部報送質量分析月報。

  第十二條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由用戶所在省、市、自治區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裁決。對裁決不服時,可會同原裁決單位提請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和專業技術歸口單位、監測機構,分別對衛生指標和質量指標做最后裁決。按最后裁決結論,由供需雙方中承擔責任的一方負擔在裁定過程中的一切經濟費用。

  第十三條 生產食品用化工產品的企業,均按原有物資管理體制,實行“以需定產”的方法,按產需合同安排生產。對于定點生產企業為生產指定產品所必需的原料和包裝材料,應保證質量,按其物資供應渠道解決。

  第十四條 實行“按質論價”。根據食品級和工業級的不同質量水平和成本結構狀況而定價確實不當的產品,報請有關物價部門核準后予以合理調整。未經物價部門批準,嚴禁提價。

  第十五條 為杜絕因包裝問題造成的污染,“外包裝”必須涂刷清晰、牢靠的表明食品用的標志;回收的“外包裝”復用于包裝非食品用化工產品時,必須注銷原有標志;回收的“內包裝”一律不得復用于包裝食品用化工產品。液體產品必須采用專用容器包裝。并有明顯的食品用標志。改用于包裝非食品用化工產品時也必須注銷原有標志。

  食品用化工產品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在外包裝上注明產品批號、出廠日期、有效期、商標以及《定點生產證明書》、《生產許可證》、《臨時生產許可證》的編號。

  為避免在儲運、裝卸中的污染,必須切實保證產品包裝完好,不得丐有毒物品接觸。生產企業內,有存放食品用化工產品的專用倉庫或能與非食品用化工產品完全分開(明顯界限)的倉庫。

  第十六條 生產、銷售、使用食品用化工產品的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中華人考試,大網站收集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本辦法,對違反食品衛生法情節較重的,由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依法給予處罰,嚴禁無證違章生產。不符合標準的產品一律不得以食品用化工產品出廠,經銷部門不得收購和銷售,使用部門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標準以及無證違章生產的產品。

  嚴禁粗制造、仿冒、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不法行為。對違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迫究經濟責任;情節特別嚴重者,應提交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三、附 則

  第十七條 《定點生產證明書》、《生產許可證》和《臨時生產許可證》由化工部統一制定,格式和填報要求見附表Ⅰ、Ⅱ、Ⅲ。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化工部、衛生部、商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公布,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原國務院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食品用化工產品生產管理暫行辦法》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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