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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落實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分要求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所獲得的學分不低于25學分,其中I類學分5―10學分,II類學分l5―20學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的繼續醫學教育對象五年內通過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獲得的學分數不得低于l0學分。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獲得的遠程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數不超過10學分。I類、Ⅱ類學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學分分類按照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學分分為I類學分和Ⅱ類學分兩類。

  (一)I類學分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

  (2)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1)由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評審、批準并公布的項目。

  (2)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報,由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公布的項目。

  (3)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國醫院協會、中國醫師協會(以下簡稱指定社團組織)所屬各學術團體申報的非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在分別經以上學(協)會組織評審并批準后,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公布的項目。

  3、推廣項目推廣項目是為適應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衛生突發事件應急培訓,以及面向全體在職衛生人員開展的培訓需要(如職業道德法規教育),由衛生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組織和批準的項目(包括現代遠程教育項目)。

  (二)Ⅱ類學分

  自學、發表論文、科研立項、單位組織的學術活動等其它形式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授予Ⅱ類學分。

  三、學分授予標準

  (一)I類學分計算方法

  1、參加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l0學分。

  2、參加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10學分。

  3、國家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推廣項目按課件的學時數每3小時授予1學分。每個項目所授學分數最多不超過5學分。

  (二)Ⅱ類學分計算方法

  1、凡自學與本學科專業有關的知識,應先定出自學計劃,經本科室領導同意,寫出綜述,由所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授予學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學分。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或指定的雜志、音像、光盤等形式的有關四新的自學資料,學習后經考核,按委員會規定該資料的學分標準授予學分。此類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5學分。

  2、在刊物上發表論文和綜述,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類推)

  國外刊物10-8學分具有國際標準刊號(ISSN)和國內統一刊號(CN)的刊物6-4學分省級刊物5-3學分地(市)級刊物4?C2學分內部刊物2-1學分

  3、科研項目已批準的科研項目,在立項當年按以下標準授予學分:課題類別課題組成員排序(余類推)

  12345國家級課題109876學分省、部級課題87654學分市、廳級課題65432學分

  4、出版醫學著作,每編1000字授予1學分。

  5、出國考察報告、國內專題調研報告,每3000字授予1學分。

  6、發表醫學譯文,每1500字授予1學分。

  7、單位組織的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教、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等,每次可授予主講人2學分,授予參加者0.5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8、臨床病理討論會、多科室組織的案例討論會、大查房,每次主講人可授予1學分,參加者授予0.5學分。參加者全年所獲得的該類學分最多不超過10學分。

  9、現代遠程繼續醫學教育Ⅱ類學分授予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

  2―8項由單位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后授予相應的學分。

  (三)凡經單位批準,到上一級醫療衛生單位進修(含出國培訓)6個月及以上人員,經考核合格者,視為完成當年的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

  四、學分登記和考核

  (一)項目主辦單位授予相應項目類別的學分,學員所在單位負責登記。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應統一印制和發放繼續醫學教育登記證或使用電子信息卡,內容包括項目編號、項目名稱、舉辦日期、形式、認可部門、學分數、考核結果、簽章等,由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本人保管,作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憑證。

  (三)各單位主管職能部門每年應將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基本情況和所獲學分數登記,并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繼續醫學教育合格作為衛生技術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和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五、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證書的發放和管理

  (一)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證書分別由全國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印制。指定社團組織應按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規定的樣式印制學分證書。

  (二)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I類學分證書,先由舉辦項目的遠程教育機構提供學員參加學習的有關材料,經學員所在地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核實后發放相應的學分證書。

  (三)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指定社團組織舉辦的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公布的項目,應接受項目舉辦地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監管。舉辦單位應在項目舉辦2周前將有關資料報項目舉辦地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

  (四)凡弄虛作假、濫發證書、亂授學分的單位,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全國通報、l――3年停辦國家級和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資格等處罰。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基層農村、邊遠貧困地區、特殊專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制定的實施細則應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備案。

  七、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發布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全繼委發[2001]第02號)同時廢止。

  八、本辦法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全國繼續教育委員會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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