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第七十一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和責任單位,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個體行醫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的,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作出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決定;決定處1萬元以上罰款的,須報上一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可以作出處2000元以下罰款的決定;決定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須報當地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取罰款時,應當出具正式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傳染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用語含義如下:
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
病原攜帶者:指感染病原體無臨床癥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
暴發:指在1個局部地區,短期內,突然發生多例同1種傳染病病人。
流行:指1個地區某種傳染病發病率顯著超過該病歷年的一般發病率水平。
重大傳染病疫情:指《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所稱的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傳染病監測:指對人群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及影響因素進行有計劃地、系統地長期觀察。
疫區:指傳染病在人群中暴發或者流行,其病原體向周圍傳播時可能波及的地區。
人畜共患傳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包蟲病、血吸蟲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傳染病的病原體在自然界的野生動物中長期保存并造成動物間流行的地區。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傳染源和傳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區。
醫源性感染:指在醫學服務中,因病原體傳播引起的感染。
醫院內感染:指就診患者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受到的感染。
實驗室感染:指從事實驗室工作時,因接觸病原體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衛生處理:指消毒、殺蟲、滅鼠等衛生措施以及隔離、留驗、就地檢驗等醫學措施。
衛生防疫機構:指衛生防疫站、結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蟲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蟲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膚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鄉鎮預防保健站(所)及與上述機構專業相同的單位。
醫療保健機構:指醫院、衛生院(所)、門診部(所)、療養院(所)、婦幼保健院(站)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第七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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