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29 共1頁
京中醫政字〔2004〕4號
各區縣衛生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衛生部令第5號《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市中醫類別(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人員的執業注冊工作已基本完成,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仍有部分人未進行執業注冊,各區縣衛生局和部分申請注冊的人員反映較大。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中醫類別人員的執業注冊工作,維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現就中醫類別人員的執業注冊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醫師執業注冊的中醫類別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本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5、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擬聘用的證明。
按照《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七條“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的規定,獲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申請執業注冊,應當首先到我局指定的醫療機構(名單附后)接受3-6個月的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請執業注冊。
二、持有外省、市、自治區核發的《醫師資格證書》,具有本市戶籍的中醫類別人員,在申請執業注冊時,除按照第一條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原發證機關出具的《醫師資格證書》有效的證明。
三、持有外省、市、自治區核發的《醫師資格證書》、外地戶籍的中醫類別人員,在申請執業注冊時,除提供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批準其原執業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未予注冊證明。
四、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執業的中醫類別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五、申請醫師執業注冊事項變更的中醫類別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1、《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2、《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原《醫師執業證書》;
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5、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擬聘用的證明。
外地戶籍的中醫類別人員,在申請執業注冊變更時,還需提交原發證機關出具的《醫師資格證書》有效的證明。
六、有《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中醫類別人員重新申請注冊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醫師重新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3、《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本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5、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擬聘用的證明。
7、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3-6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七、各區縣衛生局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擬聘用外地戶籍中醫類別人員,應向各區縣衛生局提出注冊或變更注冊的申請。如各區縣衛生局的執業注冊軟件無法完成注冊工作,可統一到我局辦理注冊信息的轉換手續。
八、各區縣衛生局應于每年的1月30日之前,將上一年度的中醫類別醫師執業注冊信息上報我局。
九、各區縣衛生局要加強對轄區內執業注冊的中醫類別醫師的管理,提高中醫醫療質量,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優質的中醫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