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8-07 共1頁
1.違紀處理中警告、終止考試、通報批評、取消單元考試成績、取消中西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等五種處理由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考點主考作出決定。
2.違紀處理中取消當年考試成績、考場或考點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考點承辦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等三種處理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考務管理機構提供的材料作出決定,并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3.在職人員違反醫師資格考試紀律,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考務管理機構提供的材料責成當事人所在單位作出處理決定,或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查處。
4.作出違紀處理決定機構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或變更處理決定。
5.考區辦公室于考試結束后把本考區違紀處理情況匯總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6.對違反考試管理行為的人給予的處理,處理機關應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