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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發的《福建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全部內容

發布時間:2017-11-24 共1頁

福建省印發的《福建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全部內容如下,共分為五章19條內容,包含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認定條件、第三章認定程序、第四章基地管理和第五章附則,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全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依據《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暫行規定》、《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及《福建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意見(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是指住院醫師接受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規范培訓的場所,是對醫學畢業生進行畢業后醫學教育的主要場所。

第三條培訓基地設置在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公立三級醫療機構中符合條件的臨床科室。全科醫師培訓基地由符合條件的綜合醫療機構中有關臨床科室與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共同組成。

第四條培訓基地類別依據衛生部普通專科目錄設置。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培訓基地認定條件包括:培訓基地所在醫院的基本條件和培訓基地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培訓基地所在醫院的基本條件

(一)醫院資質

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醫療服務質量的三級醫院。

(二)教學條件

1.具有滿足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所需的科室設置,具有相應診療條件和設施。

2.有基本的教學設備和合格的教學與示范教室。

3.圖書館藏書專業種類齊全,具有滿足住院醫師培訓所需的專業書籍和期刊,有獲取專業信息的渠道。

(三)組織管理

1.成立醫院畢業后醫學教育領導小組,有院級領導分管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明確職能部門并配備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

2.成立專門負責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指導、考核、質量監督等工作的專家小組。

3.建立完善的培訓基地管理、培訓過程管理、培訓考試考核等制度。

(四)支撐條件

1.能提供培訓基地建設和維護所需的基本經費。

2.為培訓對象提供基本的學習生活條件,協助安排培訓期間的住宿。

3.為培訓對象辦理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注冊手續。

第七條培訓基地基本條件

(一)有能夠滿足培訓要求的高水平師資隊伍,師資構成比例合理。

(二)培訓基地指導醫師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指導醫師的臨床工作能力和教學工作能力符合各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要求。

(三)培訓基地應設置有各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要求的臨床和輔助科室。全科醫師培訓基地由符合條件的綜合醫療機構中有關臨床科室與2個及以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共同組成,符合全科醫學培訓基地標準要求。

(四)醫療條件(包括總床位數、年收治病人數、年門診量和急診量、配備的專業診療設備等)基本達到各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要求。科室業務范圍全面,收治的疾病種類基本覆蓋本學科常見疾病,開展的診療活動能夠滿足培訓需求。

(五)培訓基地所在科室主任擔任基地主任,并實行基地主任負責制,全面負責培訓及出科考核等工作。配備專、兼職的培訓管理人員,協助做好培訓管理工作。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八條認定機構:福建省畢業后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畢教委”)負責組織認定。

第九條申請

(一)申請資格

三級醫院可組織符合本辦法第六、七條要求的臨床科室,向省畢教委提出申請。

(二)申請方式

以臨床科室為單位,由醫院統一向省畢教委申報,一家醫院可同時申報多個培訓基地。培訓基地可以獨立申請,也可以聯合申請。聯合申請應以一方作為主體,主體單位條件須基本達到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條件,協作方不得超過1家。

(三)申報材料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申報單位應認真填寫《福建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申報表》并按要求準備相應的申報材料。

(四)申報程序

市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培訓基地申報材料報經設區市衛生局審核同意后報送省畢教委。省屬醫療機構培訓基地申報材料直接報送省畢教委。

(五)申請時間

申請單位應于每年4月份向省畢教委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條認定步驟

(一)自評

申報培訓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醫療機構,應依據有關文件和標準,組織對培訓基地進行自評,完成自評報告,填寫《福建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申報表》,準備相應的申請材料,向省畢教委提出認定申請。

(二)形式審查

省畢教委依據《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并結合省情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省畢教委通知申請單位,確定實地評審的時間。

(三)實地評審

省畢教委組織評審專家組,依據本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申報目錄和《福建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評審指標體系》,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進行實地評審,核定培訓規模,由省畢教委對評審結果進行認定,并將通過的基地名單和培訓規模報衛生部畢教委備案。

(四)評審結果

評審結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備培訓住院醫師資格。基本合格的,應根據評審結果在規定的時間內加以整改。不合格的,待條件完善后再提出申請。

(五)公示

培訓基地評審結果實行公示制度。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評審結果由省畢教委在福建衛生信息網站進行公示。對結果持不同意見者,可在公示期限內向省畢教委提出復查申請及其理由與依據。

(六)公布

通過評審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名單及招生培訓規模由省畢教委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省公布。

(七)再認證

培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評定周期為3年。培訓基地應在本周期結束當年提出再認證申請,省畢教委根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實施培訓工作情況和基地條件組織書面或實地評審并做出再認證的結論。

第十一條經評審通過的培訓基地可自行掛牌。牌子統一標準,全銅材質,尺寸大小為500mm×700mm,內容為“福建省××科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聯合醫院另加“(協作醫院)”字樣,文字顏色為紅色,字體為標準宋體或美術宋體,一律橫寫。

第四章基地管理

第十二條培訓基地應嚴格按照核定的培訓規模招收培訓對象,并依據《福建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標準(試行)》要求開展培訓。

第十三條培訓基地應按照《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標準》和《福建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標準(試行)》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相關條件。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培訓基地,實地評估專家組可及時終止評審,并做出2年內不受理認定申請的處罰。

第十四條經評審通過的培訓基地方可招收培訓對象開展培訓工作。未經認定、認定不合格、未提出再認證申請及再認證未獲批準的培訓基地不得開展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省畢教委根據衛生部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定期對全省培訓基地及其所在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培訓工作規范、質量優良、有創新特色的培訓基地給予表彰。對未按照培訓標準實施培訓、不能保證培訓質量的培訓基地,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無法在限期內改正的,取消其培訓基地資格。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亞專科醫師培訓基地按照衛生部《專科醫師培訓基地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畢教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福建省印發的《福建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全部內容,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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