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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17-11-24 共1頁

由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海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結合我省實際,特別制定的《海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下發。全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衛科教發〔2013〕56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科教發〔2014〕49號),規范我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工作,培養一支高素質的臨床醫師隊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是指醫學專業畢業生在完成醫學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醫師的身份在認定的培訓基地接受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性、規范化培訓,是畢業后醫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標是為各級醫療機構培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扎實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能獨立、規范地承擔本專業常見多發疾病診療工作的臨床醫師,包括為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養能夠勝任崗位要求的全科醫師。

第三條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對象為:

(一)從2011年起擬在我省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高等院校醫學類專業(指臨床醫學類、口腔醫學類、中醫學類和中西醫結合類,下同)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

(二)已從事臨床醫療工作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行全行業管理、分級負責。省衛生計生委履行對我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管理職能,并充分發揮省醫學學術交流管理中心、省醫學會、省醫師協會等單位的優勢和作用。

第五條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海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指導委員會(簡稱“省指導委員會”)和海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專家委員會(簡稱“省專家委員會”)。各市縣衛生計生、編制、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配合做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省指導委員會由省衛生計生委、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領導和相關專家組成,負責對全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領導、協調和統籌管理工作。

省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衛生計生委科技教育處,負責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編制落實全省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制訂相關保障政策;按照國家規劃與標準,建設、認定和管理培訓基地與專業基地,按規定程序予以公布;培養師資隊伍,做好培訓招收、培訓過程和考核認證的管理工作,確保培訓質量;及時研究解決貫徹實施中的有關問題,不斷探索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我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扎實穩妥有效開展。

第七條省專家委員會由省內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專家組成,具體負責組織論證培訓細則和考核標準,參與對培訓基地進行督導檢查和質量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培訓基地

第八條培訓基地是承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設在達到國家衛生計生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試行)》要求的三級甲等醫院,可根據我省培訓需求和醫療資源實際情況,將符合條件的其他三級醫院和二級甲等醫院作為補充,并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婦幼保健院等作為協同單位,發揮其優勢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訓基地網絡。

第九條培訓基地由符合條件的專業基地組成。專業基地由本專業科室牽頭,會同相關專業科室制定和落實本專業培訓對象的具體培訓計劃,實施輪轉培訓,并對培訓全過程進行嚴格質量管理。

第十條對培訓基地及專業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培訓基地、專業基地應當定期向省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培訓工作情況,接受檢查指導。根據工作需要遴選建設部分示范性的培訓基地和專業基地,發揮引領作用。對達不到培訓基地認定標準要求或培訓質量難以保證的培訓基地及專業基地,取消其基地資格。

第十一條培訓基地應成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或畢業后教育)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本基地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培訓基地科教管理部門承擔,應安排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培訓工作的日常管理與監督。承擔培訓任務的專業科室要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實行科室主任總負責制,履行對培訓對象的指導帶教和管理職能。

第十二條培訓基地應落實培訓對象必要的學習、生活條件和待遇;專業基地應具備滿足本專業和相關專業培訓要求的師資隊伍、診療規模、病種病例和床位規模等培訓條件。

第十三條培訓基地應選拔職業道德高尚、臨床經驗豐富、具有帶教能力和經驗的臨床醫師作為培訓師資,其數量應與培訓規模相匹配。培訓師資應嚴格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內容與標準(試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標準(試行)》及《中醫類別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標準(試行)》開展培訓工作。培訓基地要將培訓帶教工作作為醫務人員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給予適當培訓帶教補貼。

第十四條培訓基地應制訂科學、嚴謹的具體培訓方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對住院醫師的思想教育和業務指導,強化全過程監管,確保培訓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五條培訓基地應依照《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組織符合條件的培訓對象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協助其辦理執業注冊和變更手續。規范化培訓前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培訓對象,應當辦理執業變更手續,將培訓基地注冊為執業地點,可不限執業范圍。培訓期間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可在具有執業資格的帶教師資指導下進行臨床診療工作。培訓期間,可依照《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辦理執業注冊手續,醫師執業證書應當注明類別,可不限執業范圍,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填寫相應規范化培訓信息。培訓結束后,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執業范圍和地點,依法辦理相應執業注冊變更手續。

第四章培訓招收

第十六條全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招收實行統一報名、統一考核、統一錄取。省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安排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學員的招收工作。

第十七條省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全省臨床醫師的需求和培訓能力,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向各培訓基地下達培訓任務。根據醫療衛生工作需求,在培訓名額方面向中醫、全科、兒科、病理科、精神科、麻醉科、康復醫學科、預防醫學科等緊缺專業和縣級及以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優先滿足全科醫師的培訓招收需求。

第十八條省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將培訓基地基本情況、招收計劃、報名條件、招收程序、年度招收結果等信息通過網絡或其他適宜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第十九條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由培訓基地、委派單位和培訓對象三方簽訂委托培訓協議。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與培訓基地簽訂培訓協議。培訓基地要做好培訓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申請培訓人員根據省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的招收信息,選擇培訓基地及其專業基地,填報培訓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單位委派培訓對象填報培訓志愿,應取得委派單位同意。

第二十條省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對培訓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材料審核合格者組織招收考試,依照公開公平、擇優錄取、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培訓對象。省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可在招收計劃內對未被錄取的申請培訓人員進行適當調劑,重點補充有名額空缺的中醫、全科、兒科、病理科、精神科、麻醉科、康復醫學科、預防醫學科等緊缺專業。

第五章培訓實施

第二十一條培訓對象是培訓基地住院醫師隊伍的一部分,在培訓基地接受以提高職業素養及臨床規范診療能力為主的系統性、規范化培訓。

第二十二條培訓年限一般為3年。具有臨床醫學相應專業研究生學歷的人員應嚴格按照《海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研究生輪轉計劃》進行培訓。原則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減免時間不超過1年,醫學博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減免時間不超過2年。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訓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訓時間可順延,順延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順延期間費用由個人承擔。培訓期間,培訓對象原則上不得申請退出培訓。若退出培訓,培訓對象應按照培訓協議返還工資和生活補助等培訓經費。

第二十三條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以培育崗位勝任能力為核心,依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內容與標準分專業實施。培訓內容包括醫德醫風、政策法規、臨床實踐能力、專業理論知識、人際溝通交流等,重點提高臨床規范診療能力,適當兼顧臨床教學和科研素養。

第二十四條實行培訓信息登記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住院醫師培訓招收、培訓實施、質量評估、考核認證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應當及時、準確、詳實地將培訓過程和培訓內容登記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并妥善保存,作為培訓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探索和實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與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機銜接,逐步統一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和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內容和方式。對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并符合國家學位要求的臨床醫師,可授予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符合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要求,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內容與標準(試行)》進行培訓并考核合格的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章考核認證

第二十六條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考核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以過程考核為重點。住院醫師參加結業考核須經資格審核,過程考核合格和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是參加結業考核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七條過程考核是對住院醫師輪轉培訓過程的綜合評價,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為醫德醫風、出勤情況、臨床實踐能力(理論考核、床旁病例考核、臨床操作等)、培訓指標完成情況(病種及病例數指標、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綜合管理平臺培訓內容的登記情況等)和參加業務學習情況等方面。日常考核由培訓基地相關輪轉科室組織實施,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培訓基地組織實施,省指導委員會辦公室適時組織出科考核抽考。培訓對象年度考核合格視為年度繼續醫學教育培訓合格,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頒發《海南省繼續醫學教育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結業考核包括理論考核和臨床實踐能力考核,重點考核培訓對象的臨床實踐能力,以及專業理論知識和相關人文素養。省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的要求組織實施結業考核。

第二十九條對通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結業考核的培訓對象,頒發統一制式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加強部門協同,逐步建立培訓供需匹配機制,使全省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數量、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培訓容量和臨床醫師崗位需求量相匹配。

第三十一條機構編制部門在核定醫療衛生機構的編制時,要統籌考慮承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任務的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條培訓對象作為培訓基地住院醫師隊伍的一部分,應當遵守培訓基地的有關管理規定,并依照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培訓期間原人事(勞動)、工資關系不變,委派單位按規定發放工資,培訓基地按規定發放生活補貼。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其培訓期間的五項保險和生活補助由培訓基地負責發放,標準參照培訓基地同等條件住院醫師工資水平確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訓對象執行國家研究生教育有關規定,培訓基地可根據培訓考核情況向其發放適當生活補貼。

第三十三條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是臨床醫師培養必經的繼續教育階段。2015年后,全省二級以上醫院(含民營醫院)的2011年及以后畢業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的醫師,須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報名參加晉升中級資格考試。到2020年,全省所有新進醫療崗位(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民營醫療機構、個體診所等)的本科及以上學歷臨床醫師均須接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第三十四條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者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可提前1年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培訓對象到基層實踐鍛煉的培訓時間,可計入本人晉升中高級職稱前到基層衛生單位累計服務年限。申請個體行醫,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各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優先,到2020年將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作為必備條件。

第三十五條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參訓前必須與委派單位在三方委托培訓協議中作出約定,即培訓結束后返回委派單位至少服務6年。約定期限內,培訓對象不得以升學、培訓、調動等為由提出不履行期限約定。培訓對象如因違反約定,發生合同糾紛未終結,衛生行政機關暫不受理其執業醫師資格注冊變更的申請,并告知其待合同糾紛處理終結后申請;如其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衛生行政機關可向其服務單位征詢其敬業表現,對沒有履行協議服務或工作散漫的培訓對象,應當視為敬業精神不合格,同時將其列入“不誠信記錄名單”。

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參訓前必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培訓結束后在海南省至少服務6年。培訓對象如違反約定,參照委派培訓對象違約責任執行。

第三十六條建立政府投入、培訓基地自籌、社會支持的多元投入機制。政府對按規劃建設設置的培訓基地基礎設施建設、設備購置、教學實踐活動和培訓對象給予必要補助。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補助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設的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基地的條件,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省指導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關于《海南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的全部內容,本管理辦法自2015年4月3日下發,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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