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0 共1頁
問題標題:報關員證有效與注銷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 我的報關員證上的注冊日期是2008年6月19日, 到今天 為止, 沒有去辦延期, 因為2009/10-至今一直在休病產假. 請問這個有問題嗎? 現剛從原單位離職, 公司人事說不用去辦報關員證注銷, 待下次我和其它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時, 注銷和注冊可一并辦理,且沒有時間限制. 請問是這樣嗎? 還是必須在離職7個工作日內去辦理注銷? 報關員證注銷后 必須多長時間內必須重新注冊才不會失效. 還是沒有時間限制,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直接注冊就可以?
答:報關員執業管理規定中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關員應當到注冊地海關申請報關員注冊的注銷: (一)報關員不再從事報關業務的; (二)報關員辭職的; (三)報關單位解除與報關員的勞動合同關系的(報關單位為非企業性質的,解除聘用合同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報關單位管理規定中:第五十條 報關單位所屬的報關員離職,應當自報關員離職之日起七日內向海關報告并將報關員證件交注冊地海關予以注銷。報關員未向報關單位交還報關員證件的,報關單位應當在報刊聲明作廢,并向注冊地海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十三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報關企業取得變更注冊登記許可后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單位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的;(二)未向海關備案,擅自變更或者啟用“報關專用章”的;(三)所屬報關員離職,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的。 合法注銷后再注冊沒有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