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0 共1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全國統一是資格考試,負責制訂考試計劃,確定考試科目、綱、考試時間,組織命題、印制試卷、閱卷評分,公布考試結果、確定資格等工作,對考試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資格考試主要以書面方式測試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工作必備的業務水平和能力,考試內容包括檢驗鑒定基礎知識和檢驗鑒定實務。
第五條 資格考試采取全國統一綱、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在同一時間進行。
第六條 資格考試每年舉行1至2次。
第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報名參加資格考試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實施考務等工作。
第二章 報名
第八條 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可到工作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名。
第九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港、澳、臺人員除外);
(四)品行良好,無欺詐行為,申請前5年無犯罪記錄和嚴重行政處罰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報名者報名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證件照2張。
報名人應當對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報名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報考者發放準考證。
第三章 命題
第十二條 資格考試命題應遵循標準化、規范化、專業化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聘任專家依照綱要求,編寫試題,建立標準化題庫。
第十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每次考前組織命題專家,根據難度系數、知識點的分布等要素,從題庫抽取試題,形成試卷。
第十五條 試卷在國家統一試卷定點印制單位印制,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運送、保管。
第十六條 試卷、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均屬于國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七條 命題專家在參加命題工作前應與國家質檢總局簽署保密承諾書。
第十八條 命題專家在考試前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考試培訓工作、編寫相關考試培訓資料等可能妨礙其履行保密義務的活動。
第三章 考務
第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方便應考的原則,建立嚴格、高效的考務工作機制,保證資格考試安全、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安排組織實施考務工作,包括負責對外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綱,受理考試報名、設置考區和考點、安排考場、監考、試卷運送等。
第二十一條 考場規則按照國家統一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應考人員在規定的考試時間,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第二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組織閱卷和評定工作,試卷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保存歸檔。
第二十三條 考試成績和合格分數線由國家質檢總局在考試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公布。應考人員可以通過國家質檢總局網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詢考試成績。
第二十四條 全部考試科目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合格資格,并頒發《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
第四章 紀律
第二十五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有偽造證件、提供虛假報名材料、冒名代考以及其他作弊行為的,經查實,取消其考試成績,3年內不受理其資格考試報名申請,已經獲得資格證書的,取消其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命題專家有違反規定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及其他考務人員在考試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檢驗檢疫機構一律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八條 考試工作中發生泄密事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查處,對涉嫌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會同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組織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