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26 共3頁
三、判斷題
1、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
2、在自然人中,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作為被保險人。( )
3、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 )
4、保險合同中基本條款的效力高于附加條款的效力。( )
5、保險合同通常都是先生效后有效。( )
四、名詞解釋
保險人
被保險人
重復保險
不足額保險合同
保險代理人
保險公估人
暫保單
五、簡答題
1、重復保險成立的要件?
2、在哪些情形之下,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3、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哪些?
4、如何認定無效保險合同?
六、論述題
如何理解保險合同解除的后果?
七、案例分析
1.2001年1月19日,謝某向某汽車銷售公司(該汽車銷售公司接受了保險公司委托,為客戶代辦機動車輛保險)購買了一輛轎車,業務員季某當即為謝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
買車后不久,謝某駕車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車輛損壞嚴重,為此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汽車修理費、拖車費等財產損失53840元。保險公司認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駕駛員駕齡未滿一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險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因保險公司拒賠且雙方協商未果,謝某便以保險公司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為由,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請問,該如何處理?
2.2000年3月,某保險公司的保戶王某在駕駛摩托車外出辦事時,與一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的王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經過交管部門的調解,肇事司機承擔了相應的損害賠償。
由于王某生前曾購買過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其妻和其父母則因為保險賠付金的分配,雙方發生了爭執。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賠償了2.6萬元人身保險金及3200元財產保險金。當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險時,指定的受益人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認為這2.6萬元歸她個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認為這筆錢是兒子用命換來的,和3200元一樣都是兒子的遺產,做父母的享有繼承權,應當和范某平分這部分錢。
保險金該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