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關于2009年度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轉發<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發〔2002〕64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2009年度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49號)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現將2009年度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已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六)凡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該項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2009年年底。
按照原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有關要求,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須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陸通行證》。
二、考試安排和作答要求
日期 |
時間 |
科目 |
2009年10月17日 |
9:00-11:30 |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 |
14:00-16:30 |
房地產經紀概論(自備計算器) | |
2009年10月18日 |
9:00-11:30 |
房地產經紀實務(自備計算器) |
14:00-16:30 |
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自備計算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