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我委托一家房產中介代售商品房,委托合同約定:房價60萬元,多余部分作為傭金支付給中介。09年9月,中介以70余萬元的價格將我這套房產賣出。我覺得我損失慘重,明明房屋增值部分應該是我的利益,現在卻成了傭金,被經紀公司掠奪去了,我現在該怎么辦?
王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看你們有沒有約定補償,如果沒有約定,你不能主張;如果你們約定了補償,你可以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