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桂人社辦發〔2011〕165號
關于做好廣西2011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局)、區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2011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z2011?{41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現將廣西2011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試時間及科目
房地產估價師:
10月15日 上午 09:00-11:30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含房地產估價相關知識)
下午 14:00-16:30 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自備計算器)
10月16日 上午 09:00-11:30 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 (自各計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開卷、自各計算器)
房地產經紀人:
10月15日 上午 09:00-11:30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產經紀概論(自備計算器)
10月16日 上午 09:00-11:30 房地產經紀實務 (自備計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自備計算器)
二、報考條件
(一)房地產估價師報考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包括房地產經營、房地產經濟、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下同)中等專業學歷,具有8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5年;
2.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大專學歷,具有6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4年;
3.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學士學位,具有4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3年;
4.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碩士學位或第二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2年;
5.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博士學位;
6.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審計、會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6年,成績特別突出的。
(二)房地產經紀人報考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①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②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③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④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⑤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2.免試條件
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可報名參加相應的資格考試。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三、報名時間及現場確認的相關說明
(一)報名方式
考試報名采用報考人員在廣西人事考試網上(www.gxpta.com.cn)報名和現場資格審核確認的方式進行。區直單位、各市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核按屬地原則進行。
(二)報名時間
全區統一網上報名時間:2011年6月20日至7月27日下午17:00(全天24小時)。
(三)現場資格審核時間
1.區直單位現場資格審核時間:2011年7月25日至7月27日,地點:廣西人事考試報考大廳(南寧市金洲路33號、廣西人才大廈三樓)。
2.各市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原則上與區直單位的一致。現場資格審核截止時間不能推遲,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廣西人事考試中心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四)報考手續及提供相關材料
1.首次報考人員上網填寫《2011年度房地產估價師或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報名表》,同時上傳一寸當年正面免冠照片(具體操作按網上“照片上傳說明”進行)。網上打印的報名表須經所在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攜帶報名表、身份證、學歷證書(證件需提交原件和復印件),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免試證明(網站:辦事指南欄目中的資料下載: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免試證明材料樣本)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等,到現場辦理確認和交費手續。
2.非首次報考人員上網填寫《2011年度房地產估價師或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報名表》。在表中只能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考試科目進行一次性修改。按本人所報考科目進行網上繳納報考費即為完成報考手續。不需要再到現場辦理確認交報名表和交費手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到現場確認及交費的,須提供網上打印的報名表(由所在單位初審蓋章)和去年參加考試的準考證(或成績單)方能辦理。
3.報考人員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要負責。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考試。
(五)報考人員若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交費視為自動放棄報考,不再受理補報。
(六)打印準考證
已交費的報考人員,請于2011年10月5日后登陸廣西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自貼照片無效,黑白、彩色均可)。
四、考試收費及票據的領取
(一)收費依據
按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桂價費?z2004?{103號文規定,報考房地產估價師應繳納報名費每人10元、考試費每人每科60元;按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桂價費?z2004?{135號文規定報考房地產經紀人應繳納報名費每人10元、考試費每人每科70元。各市報名點留10元作為組織報名費用,其余上繳廣西人事考試中心作為組織實施考試、閱卷及上繳國家試卷費用等。
(二)發票領取
1.現場辦理審核確認的考生,交完費后即可領取。
2.網上交費的考生于該考試報名繳費截止次日20天后到該考試開考當天止,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報名表到南寧市新竹路20號廣西區人事考試中心303室領取(所開票據均為事業性統一收據)。
3.各市報名點的領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三)上報材料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試機構務必于2011年8月10日前將報考人員的匯總表(報考材料由各市封存備查)報廣西人事考試中心考務部,并與該部核準報考人數、科目數后,于8月底前上繳考試費用。
五、試題類型和注意事項
1.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設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客觀題)、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主、客觀題混合)、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主、客觀題混合)、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主觀題)。房地產經紀人設四個科目,均為客觀題。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主觀題采取在答題紙上作答的方式。
2.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3.考試時必須攜帶本人法定身份證件、準考證才允許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六、考場設置
本次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考點設在南寧市,全區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寧應考。
七、成績管理
1.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實行2年滾動管理。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4個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2.房地產經紀人考試成績實行2年滾動管理。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免試一科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八、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1.考試三個月后可在廣西人事考試網查詢成績(),咨詢電話:5841400.
2.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 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社廳窗口),咨詢電話:5595807.
3.各地市考生,請咨詢各市考試管理機構。
九、考試大綱及考試用書
考試大綱請分別自行查閱《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
十、咨詢電話
政策文件咨詢:5864453(區職改辦)
網上報名咨詢:5841400 5505211
資格審核咨詢:5566994 5505211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印發《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5年3月22日 建房?z1995?{147號)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房地產管理局;各省、自治7-、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職改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管理,提高房地產估價人員的素質,積極審慎_地建立房地產估價人員的執業資格制度,現將《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估價人員的,充分發揮房地產估價在房地產交易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證書》,并注冊登記后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估價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和注冊制度。凡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配備有一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
第四條 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考試、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五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原則上每二年舉行一次。
第六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
第七條 建設部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并會同人事部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包括房地產經營、房地產經濟、管理、城市規劃等,下同)中等專業學歷,具有八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五年;
(二)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大專學歷,具有六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四年;
(三)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學士學位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三年;
(四)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學科學位或第二學位、班畢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二年;
(五)取得房地產估價相關博士學位的;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審計、會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具有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房地產估價實務滿六年,成績特別突出的。
第九條 申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
(三)實踐經歷證明;
第十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權的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全國范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為房地產估價師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必須在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后三個月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申請
(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業績證明;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單位送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后,統一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核發《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對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的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五條 凡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條要求提供證明文件的,不予注冊。
第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者應當到原注冊機關重新辦理注冊手續。
再次注冊,應有受聘單位考核合格和知識更新、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七條 凡脫離房地產估價師工作崗位連續時間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冊管理機構將取消其注冊。
第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內容變更,須在變更前30日內向原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機關吊銷其《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死亡或失蹤;
(三)受刑事處罰的。
第四章 權力和義務
第二十條 房地產估價師在經批準的估價單位執行業務。估價單位的業務范圍、工作規程由建設部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師的作業范圍包括房地產估價、房地產咨詢以及與房地產估價有關的其他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一、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從1995年開始實施。每兩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定于當年六月的第一個周六休息日。
二、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投資經營與管理、房地產估價理論與實務、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考試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三、在1995~1997年度組織的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凡符合《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八條中(不含第五款)的學歷和經歷要求,其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滿二年者,可報名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
四、自1998年起,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第八條的報告條件。
五、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考核推薦,持報名登記表,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臺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六、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的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訓工作。各地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職改部門推薦培訓單位,建設部審批。堅持考培分開,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所有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考生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八、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費和報名費由個人支付。收費標準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批準。
九、人事部和建設部成立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在兩部領導下,負責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試辦公室設在建設部房地產業司。
各地的考務工作由當地職改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成立的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實,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各地考試辦公室組成情況應分別報送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和建設部房地產業司。
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防止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應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附件2:
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房地產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和發展房地產市場,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人事部、建設部決定實行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現將《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水平,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 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建設部負責編制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試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組織或授權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已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
第十二條 建設部負責擬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愿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五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經紀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統一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核發《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
第十九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職業機構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經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脫離房地產經紀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時在2個及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建設部及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情況應報建設部備案。
第四章 職 責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經紀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有權依法發起或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擔房地產經紀機構關鍵崗位工作,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進行各種經紀業務,經所在機構授權訂立房地產經紀合同等重要業務文書,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并獲得合理傭金。
在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人員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料,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成本費用,并有權拒絕執行委托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房地產經紀人處理經紀有關事務并獲得合理的報酬。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經注冊后,只能受聘于一個經紀機構,并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處理或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托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業務,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權益。
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的職業技術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房地產經濟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并具有豐富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二)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房地產經紀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熟悉房地產市場的流通環節,具有熟練的實務操作?quot;技術和技能。
(四)具有豐富的房地產經紀實踐經驗和一定資歷,熟悉市場行情變化,有較強的創新和開拓能力,能創立和提高企業的品牌。
(五)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房地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產流通的程序和實務操作技術及技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長期從事房地產經紀工作并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的辦法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認定辦法由建設部、人事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二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辦法,分別報人事部、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筒稱《暫行規定》),為做好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成立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在兩部領導下,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分工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從2002年度開始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次,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首次開始于2002年10月份舉行。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房地產經紀概論》和《房地產經紀實務》4個科目。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第五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應試科目。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在2005年以前(包括2005年),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不需要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第七條 凡已經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者,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可免試《房地產基本政策與制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委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第十條 建設部負責組織編寫和確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指定用書及有關參考資料,并負責考試培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建設部或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負責具體培訓工作。各地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報建設部備案。
第十二條 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加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所有考試組織工作(包括命題、審題和組織管理)。應考人員參加考前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并公布于眾,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