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變更用途,經出讓方批準同意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開發的,可以調整* 據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郭宏介紹,根據《昆明市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為的決定》,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不含工業用地)變更為其它用地的;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變更為其它非經營性用地的兩種情形可以通過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用途變更。對于其它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一律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進行出讓。
此外,《決定》針對性地提出了一系列調整房地產方面的政策,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時必須約定建設項目開竣工時間;工業用地半年之內必須開工,其它用地1年之內必須開工;**每宗地開發建設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以及允許在主城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可利用周邊零星土地整合開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