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山東一村辦企業與朝陽區呂家營村委會簽訂土地出讓協議,取得京津塘高速沿線5畝土地50年的使用期限。2002年,呂家營村委會起訴,要求對方交出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費。日前,雙方的協議被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無效。該山東企業表示申訴。
協議簽訂15年被訴無效1992年8月,| 2002年,呂家營村民代表會議召開,認為出讓協議違反國家規定。
去年3月,呂家營村委會起訴環日公司,請求判決出讓協議無效,要求環日公司交出土地,并按每年30萬元支付土地使用費。
朝陽法院一審審理時,委托一鑒定機構鑒定土地上的房屋價格。經鑒定,確認房屋總價為561萬余元。
朝陽法院認為,呂家營村委會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出讓,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一審判決土地騰退給呂家營村委會,呂家營村委會支付環日公司400余萬元房屋折價款。
“規定晚于簽合同時間”
一審宣判后,環日公司上訴至二中院,認為土地房屋鑒定價格偏低。| 二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環日公司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建設”的強制規定,是1999年規定的。但雙方協議簽訂的時候,并沒有這一條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