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執業資格確認
第二十三條部領導小組根據應考者的考試結果,核定其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及其監理專業,并頒發相應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應考者報考的監理知識、經濟和工程系列專業知識、綜合能力等各科目成績均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工程師資格。
應考者報考的監理知識科目均合格,經濟或工程系列專業知識合格的,按其合格的專業知識科目確認其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第二十五條2002年以前取得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應考者,其規定報考科目成績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專業增項或資格升級。
第二十六條2002年以前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應考者,其規定報考科目成績合格的,確認其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