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講 固體廢物(垃圾場)建設項目案例分析
涉及的考試大綱及內容概要
一、法律法規、相關政策運用
二、項目的工程分析
三、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中環境監測方案的制訂
四、環境影響識別、預測與評價中環評重點的確定和專題的設置
五、固體廢物(垃圾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整體思路和技術路線
內容講解
一、概述
關于固體廢物(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和危險固廢場)的案例主要包括固廢填埋和垃圾焚燒兩種類型,其主要考點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廠址優化選擇;
(2) 產污環節和污染源強計算
(3) 現狀調查
(4) 主要環境影響分析
(5) 環境保護措施
(6) 大氣污染源強和滲濾液排放等主要控制項目
此類環評項目關鍵問題是廠址選擇,最主要的是環境影響是滲濾液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響,惡臭等大氣污染物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① “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五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②污染者依法負責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③全過程管理原則 指對固體廢棄物從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直到最終處置的全過程實行一體化的管理。④分類管理的原則 鑒于固體廢物的成分、性質和危險性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在管理上必須采取分別、分類的管理辦法,針對不同的固體廢棄物制定不同的對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原則;
1.5應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加強對垃圾產生的全過程管理,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對已經產生的垃圾,要積極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1.6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處理技術及設備都有相應的適用條件,在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適度規模、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下,可以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適當組合。在具備衛生填埋場地資源和自然條件適宜的城市,以衛生填埋作為垃圾處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備經濟條件、垃圾熱值條件和缺乏衛生填埋場地資源的城市,可發展焚燒處理技術;積極發展適宜的生物處理技術,鼓勵采用綜合處理方式。禁止垃圾隨意傾倒和無控制堆放
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和焚燒處理的有關要求。
衛生填埋要求
1、衛生填埋是垃圾處理必不可少的最終處理手段,也是現階段我國垃圾處理的主要方式。
2、衛生填埋場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應嚴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標準》等要求執行。
3、科學合理地選擇衛生填埋場場址,以利于減少衛生填埋對環境的影響。
4、場址的自然條件符合標準要求的,可采用天然防滲方式;不具備天然防滲條件的,應采用人工防滲技術措施。
5、場內應實行雨水與污水分流,減少運行過程中的滲瀝水(滲濾液)產生量。
6、設置滲瀝水收集系統,鼓勵將經過適當處理的垃圾滲瀝水排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單獨建設處理設施,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水體。滲瀝水也可以進行回流處理,以減少處理量,降低處理負荷,加快衛生填埋場穩定化。
7、應設置填埋氣體導排系統,采取工程措施 ,防止填埋氣體側向遷移引發的安全事故。盡可能對填埋氣體進行回收和利用;對難以回收和無利用價值的,可將其導出處理后排放。
8、填埋時應實行單元分層作業,做好壓實和每日覆蓋。
9、填埋終止后,要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態環境恢復,繼續引導和處理滲瀝水、填埋氣體。在衛生填埋場穩定以前,應對地下水、地表水、大氣進行定期監測。
10、衛生填埋場穩定后,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后,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開發利用,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