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1.3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學環評,就上環評工程師站點 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1.4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原則:
·應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加強對垃圾產生的全過程管理,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對已經產生的垃圾,要積極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處理技術及設備都有相應的適用條件,在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適度規模、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下,可以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適當組合。在具備衛生填埋場地資源和自然條件適宜的城市,以衛生填埋作為垃圾處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備經濟條件、垃圾熱值條件和缺乏衛生填埋場地資源的城市,可發展焚燒處理技術;積極發展適宜的生物處理技術,鼓勵采用綜合處理方式。禁止垃圾隨意傾倒和無控制堆放
1.5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和焚燒處理的有關要求。
1.5.1衛生填埋要求 ①衛生填埋是垃圾處理必不可少的最終處理手段,也是現階段我國垃圾處理的主要方式。
②衛生填埋場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應嚴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標準》等要求執行。
③科學合理地選擇衛生填埋場場址,以利于減少衛生填埋對環境的影響。
④場址的自然條件符合標準要求的,可采用天然防滲方式;不具備天然防滲條件的,應采用人工防滲技術措施。
⑤場內應實行雨水與污水分流,減少運行過程中的滲瀝水(滲濾液)產生量。
⑥設置滲瀝水收集系統,鼓勵將經過適當處理的垃圾滲瀝水排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應單獨建設處理設施,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水體。滲瀝水也可以進行回流處理,以減少處理量,降低處理負荷,加快衛生填埋場穩定化。
⑦應設置填埋氣體導排系統,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填埋氣體側向遷移引發的安全事故。盡可能對填埋氣體進行回收和利用;對難以回收和無利用價值的,可將其導出處理后排放。
⑧填埋時應實行單元分層作業,做好壓實和每日覆蓋。
⑨填埋終止后,要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態環境恢復,繼續引導和處理滲瀝水、填埋氣體。在衛生填埋場穩定以前,應對地下水、地表水、氣進行定期監測。
⑩衛生填埋場穩定后,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后,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開發利用,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