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型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水污染型建設項目---輕工、化工類項目
2.氣污染型建設項目---火電類建設項目案例分析
3.噪聲污染型建設項目---城市道路、地鐵
4.固體廢物(垃圾場)建設項目案例分析
5.市政開發類建設項目---公用工程、住宅小區
關于法律法規、相關政策運用的補充
一、 水污染型建設項目---輕工、化工類項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03-30)
①熟悉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及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劃分: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的劃分方法為: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禁止的行為:
一級保護區
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學環評,就上環評工程師站點 對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應當加強保護。
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級保護區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規定的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②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防治水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有關部門審卉批準。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門,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③熟悉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適用標準的有關規定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④了解新建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
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⑤了解向地表水體排放廢水、污水及傾倒廢渣、城市垃圾等廢棄物的有關規定
⑥了解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關規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12-25)
①熟悉保護海洋生態、珍稀動物天然集中分布區、生存區及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的有關規定(第二十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②熟悉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確關規定(第六章)
③了解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④了解向海洋排放廢水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