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建城[2009]23號
關于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市政管委、水務局)、環保局、科技廳(委),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環保局、科技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環保局、科技局:
為推動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進步,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發展方向和技術原則,指導各地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促進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避免二次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和污泥資源化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和科學技術部聯合制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執行。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環保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加投入,加強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轉化工作。實施過程中如遇有關問題,請將意見告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和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
附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
1.總則
1.1.為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以下簡稱“污泥”),是指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
1.3.本技術政策適用于污泥的產生、儲存、處理、運輸及最終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和技術選擇,指導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設計、環評、建設、驗收、運營和管理。
1.4.污泥處理處置是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污泥處理處置應遵循源頭削減和全過程控制原則,加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控制,根據污泥最終安全處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選擇適宜的污水和污泥處理工藝,實施污泥處理處置全過程管理。
1.5.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是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鼓勵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堅持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實現污泥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達到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目的。
1.6.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的責任主體;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污泥的安全處理處置。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采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污泥衍生產品。
1.7.國家鼓勵采用節能減排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鼓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處理處置污泥;鼓勵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研發適合我國國情和地區特點的污泥處理處置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
2.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
2.1.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符合城鄉規劃,并結合當地實際與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土地利用等相關專業規劃相協調。
2.2.污泥處理處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宜相對集中設置,鼓勵將若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集中處理處置。
2.3.應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規劃污泥產生量,合理確定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規模;近期建設規模,應根據近期污水量和進水水質確定,充分發揮設施的投資和運行效益。
2.4.城鎮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污泥處理必須滿足污泥處置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不能通過驗收;目前污泥處理設施尚未滿足處置要求的,應加快整改、建設,確保污泥安全處置。
2.5.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應統籌兼顧污泥處理處置,減少污泥產生量,節約污泥處理處置費用。對于污泥未妥善處理處置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核減城鎮污水處理廠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量。
2.6.嚴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工業廢水必須按規定在企業內進行預處理,去除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達到國家、地方或者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