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頁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輕軍隊規劃、計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戰備、訓練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軍隊規劃、計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 編制本條例規定范圍內的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在滿足軍事需求的同時,綜合考慮軍隊規劃、計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和措施,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應當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領導,支持軍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六條 全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軍隊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研究改進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第二章 規劃、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 軍級以上單位有關主管機關組織編制營區、港區、場區、庫區、陣地建設等涉及軍用土地利用的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軍級以上單位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戰備、訓練、物資儲運和裝備研制、采購、試驗、修理、報廢等軍事活動計劃,應當在計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計劃的具體范圍,由全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擬制,報總參謀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