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建辦設[1997]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人事(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總后營房部: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設計質量,強化結構工程師法律責任,保障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利益,經建設部、人事部研究決定,我國勘察設計行業實行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現將《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