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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2011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專 業 名 稱

學歷或學位

Ⅰ類人員

Ⅱ類人員

職業實踐 
最少時間

最遲畢 
業年限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最遲畢 
業年限

結構工程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4年

2007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4年

2007年

Ⅱ類人員中 
無此類人員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5年

2006年

8年

1989年

專科畢業

6年

2005年

9年

1988年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5年

2006年

8年

1989年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6年

2005年

9年

1988年

專科畢業

7年

2004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專業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8年

2003年

12年

1985年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該類人員可一直報考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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