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事務所資質的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見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2、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合伙人協議文本復印件;
4、合伙人組成名單、身份證明、工作簡歷以及加蓋執業印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復印件;
5、辦公場所屬于自有產權的,應提供產權證明復印件;辦公場所屬于租用的,應提供出租方產權證明、雙方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6、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購置清單(按申請表要求填寫)。
(十二)申請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延續的企業,需提供本實施意見第(八)條1、2、4、7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應的業績證明;申請事務所資質延續的企業,應提供本實施意見第(十一)條1、2、4所列材料。
(十三)具有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變更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的,由建設部負責辦理。企業應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原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上述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具體辦理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其中具有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其資質證書編號發生變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需報建設部核準后,方可辦理。
(十四)企業改制、分立、合并后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除提供本實施意見第(八)條所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如下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1、企業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組的情況說明,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工程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2、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十五) 具有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企業應向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監理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2、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及變更后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3、本實施意見第(八)條1、2、3、4、5、6、7、9所列的材料。
其中涉及到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受理的申請材料報建設部辦理。
具有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工商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參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企業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申報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報材料應包括:《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附件材料;
2、《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涉及申請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資質的,每增加申請一項資質,申報材料應增加二份申請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3、申請表與附件材料應分開裝訂,用A4紙打印或復印。附件材料應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填寫順序編制詳細目錄及頁碼范圍,以便審查查找。復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4、所有申報材料必須填寫規范、蓋章或印鑒齊全、字跡清晰;
5、工程監理企業申報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譯本。
三、資質受理審查程序
(十七)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應當齊全,手續完備。對于手續不全、蓋章或印鑒不清的,資質管理部門將不予受理。
資質受理部門應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原件進行核驗,確認企業附件材料中相關內容與原件相符。對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其《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報送文件一并報建設部。
(十八)工程監理企業應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逾期不申請資質延續的,有效期屆滿后,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如需開展工程監理業務,應按首次申請辦理。
(十九)工程監理企業的所有申報材料一經建設主管部門受理,未經批準,不得修改。
(二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事務所資質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十一)對企業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機關按下列規定進行資質核定:
1、整體改制的企業,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
2、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資質等級。合并后不申請資質升級和增加其他專業資質的,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申請資質升級或增加其他專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應根據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158號部令中的審批程序核定;
3、企業分立成兩個及以上工程監理企業的,應根據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158號部令的審批程序對分立后的企業分別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二十二)對工程監理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應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