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一般規定
4.1.1 監理規劃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 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并應具有可操作性。
4.2 監理規劃
4.2.1 監理規劃可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4.2.2 監理規劃編審應遵循下列程序:
1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2 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由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4.2.3 監理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監理工作的范圍、內容、目標。
3 監理工作依據。
4 監理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5 監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質量控制。
7 工程造價控制。
8 工程進度控制。
9 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0 合同與信息管理。
11 組織協調。
12 監理工作設施。
4.2.4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改,并應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建設單位。
4.3 監理實施細則
4.3.1 對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3.2 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并應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4.3.3 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應依據下列資料:
1 監理規劃。
2 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文件。
3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3.4 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專業工程特點。
2 監理工作流程。
3 監理工作要點。
4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并應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