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 一般規定
3.1.l 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時,應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可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以及工程特點、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環境等因素確定。
3.1.2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且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需要,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3.1.3 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應按本規范表A.0.1的要求填寫。
3.1.4 工程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調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1.5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3.1.6 施工現場監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撤離施工現場。
3.2 監理人員職責
3.2.1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 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 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 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工作。
4 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 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 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7 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8 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 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 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 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12 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 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 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 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3.2.2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2 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
3 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 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5 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6 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7 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8 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2.3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 參與編制監理規劃,負責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 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報審文件,并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3 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4 指導、檢查監理員工作,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5 檢查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
6 驗收檢驗批、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參與驗收分部工程。
7 處置發現的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
8 進行工程計量。
9 參與工程變更的審查和處理。
10 組織編寫監理日志,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11 收集、匯總、參與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12 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
3.2.4 監理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 檢查施工單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設備的使用及運行狀況。
2 進行見證取樣。
3 復核工程計量有關數據。
4 檢查工序施工結果。
5 發現施工作業中的問題,及時指出并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3.3 監理設施
3.3.1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等設施。
項目監理機構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并應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建設單位。
3.3.2 工程監理單位宜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 工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