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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22頁

  九、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

  (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于監理企業從事工程監理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

  (三)申請材料目錄

  1、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2、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復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后,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4、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注冊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和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建設部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七)行政許可辦理機構

  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

  (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主樓623房間

  聯系電話:010—6839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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