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設備監理計劃及其編制
(一)設備監理計劃的含義
(1)設備監理計劃實質是為設備及成套項目監理服務提供計劃,是指項目監理機構為委托方(通常稱業主)提供項目監理服務的計劃。
項目監理計劃是指監理機構如何實現監理服務的計劃,是監理服務實現的策劃的結果。該計劃可稱為產品實現的質量計劃,應包括項目監理計劃、監理細則和監理記錄。
“監理計劃”與人們習慣采用的“監理規劃”的含義相同。
(2)監理計劃是監理服務實現中策劃過程的一個結果,是在監理服務合同簽訂之后,在已經明確了監理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即監理任務)的前提下,項目監理機構將監理合同要求等轉換成監理服務提供的過程、內容、方法的活動安排。
(3)監理計劃的作用:
1)對內作用。監理計劃是項目監理機構為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而對監理服務工作的開展并使顧客滿意的活動起指導作用的文件,是專業監理工程師制訂監理實施細則的主要依據。
2)對外作用。監理計劃是完成委托方委托事務的具體承諾,是委托方了解、掌握和監督檢查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職責實現監理目標的主要依據,構成委托方項目管理計劃內容的一部分。因此,監理計劃應滿足委托方的要求并在委托方認可后方可實施。
(二)監理計劃編制要求
1.監理計劃編制的策劃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組建監理計劃編制班子,并負責策劃;
要安排監理計劃評審的程序和要求,規定服務進展評價要求,使監理計劃編制過程和修改調整過程受控;
監理計劃應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監理計劃編制的程序
在設備監理合同簽訂后,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監理計劃,其程序包括:
(1)明確監理計劃的依據(輸入);
(2)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分工撰寫;
(3)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匯總審核;
(4)評審:
1)由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專業人員對監理計劃(草案)進行評審;
2)評審監理計劃的內容是否滿足監理合同的要求和其他輸入要求。
(5)批準:
1)監理計劃評審通過后,由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
2)監理計劃評審中如提出修改意見,由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署意見后交總監理工程師修改。有重大修改時需再次評審。
(6)報送委托方審核確認。監理計劃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應報送委托方認可。
監理計劃一經委托方確認,則為有效文件,項目監理機構方可開始提供監理服務,并成為監理單位的受控文件。
(三)監理計劃的內容
1、項目概況
2、監理服務依據
3.監理服務范圍
4.監理服務內容
監理服務內容是指監理單位在約定的監理服務范圍內,提供哪些服務或主要工作,一般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核心服務內容,即“管理合同和檢查工程”;其二是與監理有關的服務內容,通常有顧問或咨詢服務。
5.監理服務目標
(1)監理服務目標不同于業主項目目標和承包商項目目標
目標就是要達到的期望結果。一般由成果性目標與約束性目標組成,“成果性目標”主要是指項目的功能性要求,是項目全過程的主導目標;“約束性目標”又稱限制條件,是實現成果性目標的客觀條件和人為約束條件的統稱,是項目實施過程中管理的主要目標。不同主體要達到的期望結果是不同的。
設備監理工程師成果性目標是使委托方項目的實施過程受控,并使委托方滿意;其約束性目標是滿足監理合同的要求。
應注意的是不應將監理服務目標視同委托方項目目標或承包商項目目標,如使用了“保證工程達到優良工程”,“保證工程如期完成”等是不妥的;監理服務的目標必須符合監理單位的目標要求,如“監理合同履約率”,“監理服務顧客滿意度”等。
6.監理項目組織的確定
7、項目監理人員配置計劃及分工
8.設備工程監理機構中各崗位的職責
9.監理服務提供的過程與方法
10.監理服務制度
11.監理服務設施
12.監理服務的配合
13.監理服務成果交付
三、設備監理細則及其編制
監理細則是監理計劃的細化,是提供監理服務的作業指導書。一般在每一個過程監理服務提供之前必須編制完成。
監理細則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分工編制。
監理細則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監理細則評審,提出修改、補充意見,具體編寫人定稿。
監理細則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重點過程的監理細則,可以由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監理細則根據不同項目,采用不同的格式。可將合同監督的內容分為質量監督、進度監督、費用監督、安全監督分別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