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孫明義(化名)訴重慶市涪陵區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補償原告加班加點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3793.10元。
經法庭審理查明,原告孫明義系重慶市涪陵區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在該公司管理下的涪陵區某小區擔任門衛工作,負責收取該單元的水電費和物管費,并打掃清潔衛生,因該小區早上通常6點開門,晚上11點關門,門衛要對來客來訪人員進行登記、詢問,對住宅區進行不定期巡邏和安全檢查,維護小區的治安秩序。在該小區工作期間,孫明義全天守侯在門房內,雙休日和節假日從未休息,也沒有被安排過補休,每天工作長達17個小時,而未從物業公司領取過任何加班補償,且其工資低同期涪陵區最低工資標準。
另查明,2006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10日,正常工作日為239天,雙休日有99天,法定節假日有10天。
法院認為,原告孫明義長時間加班加點從事門衛工作,理應獲得相關補償,物業公司拒絕給予原告加班工資的做法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做出了維持一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