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爭議的物業管理用房權屬問題有了明確說法,新修訂即將施行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新《條例》規定,在規劃、設計新建物業項目時,應按照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服務用房。未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物業服務用房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建,并可處以物業服務用房總價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處以物業服務用房總價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未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將物業服務用房登記的,由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