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近日頒布《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有權拒絕。
根據山東此項條例,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其中,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主管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情況等,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山東明確,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已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物業交付后長期空置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放棄共有權利為由拒絕交納。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山東還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據了解,《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將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