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東莞正式下發《關于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征繳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指出,根據房屋銷售及辦證狀況的不同情況,將分別在不同環節征繳物業維修資金,業主可采用隨管理費逐月繳交的方式繳存。與此同時,自2009年6月1日起,凡辦理房地產權證、變更登記、轉移登記,必須足額繳存維修資金后并提供銀行出具的《東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方可受理。
據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是對2008年11月下發的《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監管若干規定》的細化補充。根據《通知》內容,物業維修資金將根據4類不同情況征繳。
針對新銷售的商品房,從2009年6月10日起,不管是網上銷售的房地產項目,還是非網上銷售的商品房,購房人均需繳存足額維修資金后,再行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已辦理合同備案或房地產權證且繳存主體為業主的商品房,又將分為兩類情況征繳。一是對于目前比較普遍存在的,在1998年10月1日前及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已辦理合同備案手續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應由業主負責繳存維修資金,業主可選擇到專戶管理銀行一次性足額繳存,也可選擇逐月隨物業管理費按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繳存。《通知》同時指出,選擇逐月繳存維修資金的,當收取金額達到繳存標準時,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立即停止收取,并負責到專戶管理銀行領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發還給業主。二是在1998年10月1日前及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已辦理合同備案手續,但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房屋,業主需一次性足額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發展商才可將房屋將付給業主使用。
已辦理合同備案或房地產權證且繳存主體為發展商的商品房,即1998年10月1日到2003年8月31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買賣雙方未有約定維修資金繳存主體的房屋,由各鎮街政府、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共同負責向開發單位追繳。
已售且已經繳存維修資金的商品房,對已由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征繳的住宅維修資金,按規定辦理劃撥及分賬手續。分賬后,由銀行出具《東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給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