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城管、財政、民政、物價、公安、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本轄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相互關系。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五)使用啟動資金購置的辦公設備、服務器具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據合同履行通知義務并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聘請專業服務單位承擔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房屋修繕、秩序維護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十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考核,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向市物業主管部門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合理、公開的原則,以合理成本費用為基礎,結合不同類型物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確定。住宅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住宅類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及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由雙方約定。
第五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對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由業主委員會督促其交納,并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五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有權拒絕。
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放棄共有權利為由拒絕交納。物業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五十四條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五十五條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車位的,其車位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收取場地使用費的,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報酬。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八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私開門窗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三)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未統一規劃設計安裝太陽能的住宅,業主利用屋面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的,應征求頂層業主的意見,在確保不破壞屋面、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下,物業頂層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條 業主出租房屋的,應當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十一條 供熱、供氣、有線電視、通訊、消防、市政設施工程等單位因更新改造、維修、養護等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挖掘道路及公共場地、架設管線的,施工企業應當與該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工程施工管理協議,并承擔恢復原狀責任。
第六十二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按照規定需要報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業主拒不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十三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和實施期限;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裝修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六十四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時,業主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物業售后維修服務體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保修期限、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將物業保修的有關事宜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并簽訂委托合同,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六十六條 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3%的比例,一次性向市物業主管部門設立的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建設單位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通過住宅性能認定的物業,建設單位交存物業質量保證金的比例可適當降低。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市物業主管部門核實后,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第六十八條 物業分部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屆滿后,建設單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責任的,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與分部工程相對應的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余額及時退還建設單位。
第六十九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業主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
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養護、維修,相鄰物業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長期空置物業時,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管理等事項進行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氣等事故的發生。
第七十二條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可以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七十三條 住宅物業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入住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郵政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屬于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所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
前款規定的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包括變電(住宅樓用戶電表向電源側)、供水(住宅樓用戶水表向水源側,含二次供水)換熱和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和計量器具。
第七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維修、養護的物業項目出現問題,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解決。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十六條 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事宜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十七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社區物業管理與舊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七十八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區管理機構,具體指導、協調物業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十九條 物業管理、城管、公安、建設、環保等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對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十條 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社區居委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和城管執法、物業管理等部門參加。
聯席會議主要協調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
(四)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銜接和配合;
(五)需要協調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八十一條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區居委會或者聯席會議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健身、計劃生育等社區服務活動以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活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業經營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八十三條 對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舊住宅區,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進行改造整治。
舊住宅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社區服務、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改造建設資金,由政府承擔;開發項目設施不配套等遺留問題由原建設單位投資解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改造應當達到分戶計量、分戶控制條件,其建設支出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舊住宅區的范圍,由市政府劃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十四條 舊住宅區改造整治中,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在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經營性用房。經營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經營,經營收益作為舊住宅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充資金,由業主大會監督使用。
改造整治前由相關部門、單位承擔的環衛綠化、市政設施養護等費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給予補助。
第八十五條 舊住宅區改造整治完成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由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
第八十六條 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的舊住宅區,業主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代業主歸集專項維修資金。有車位場地使用費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物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八條 公有住房制度改革后原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物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或者單幢住宅內,由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場(車庫、地下防空室)、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九十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2日榮成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榮成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榮政發〔1998〕49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