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各項收費行為,提高物業服務收費透明度,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公司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其它書面合同、協議約定,對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服務及提供其他與業主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公司所收取各項費用實行明碼標價,遵循公平、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并接受物價部門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策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以及代收代繳水電費、垃圾處理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凡屬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除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以外,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當地物價部門備案。
物價部門對核定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應根據物業管理費用的變化和市場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 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或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協商議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在物業管理合服務合同中明文約定或以其它的書面協議約定。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和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公司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張榜公布。
第七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執行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住戶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第八條 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須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或合同協議約定的收費項目向公司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按規定繳納管理服務費的,公司有權按照所簽服務合同或協議要求采取司法途徑追償。
第九條 公司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由物價部門進行調解。
第十條 公司已接受委托對物業實施物業管理并相應收取公共性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重復征收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項。
第十一條 為減少業主、物業使用人每月繳費的麻煩,提高工作效率,各項費用的收費方式可實行現金繳納、銀行托收、銀行轉帳、銀行卡代扣、一次性預交等。
一次性預交費用在業主入伙及公司優惠活動期間可享受優惠,具體優惠條件如下:
1、預交半年的物業管理費、停車費、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一次性可享受優惠半個月的物業管理費。
2、 預交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停車費、水電費、垃圾 處理費等,一次性可享受優惠一個月的物業管理費。
3、 預交二年的物業管理費、停車費、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一次性可享受優惠二個月的物業管理費。
4、 水費、電費、垃圾處理費等代收項目按每戶原有數據估算,一次性預收,由我公司向有關專業部門上交,不實行優惠,年中或年終按實際消費額結算,多退少補。
5、 一次性收費預交優惠的方案僅限于將物業管理收費的各項費用一次性預交的業
主、物業使用人,如果只預交其中的一部份,則不能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優惠、減、免、緩交各項費用時必須有正當理由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提
出申請報請總公司財務部審批后方可實行。分公司總經理、服務中心主任可在權限范圍內審批并報總公司財務部備案。分公司總經理權限在2%-3%,服務中心主任3%-5%。
第十三條 公司收費人員在收取各項費用時,必須佩證上崗,必須向繳款人開具統
一的正式發票及收據,嚴禁收款不開票或打白條,并按公司票據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及時足額的將款項上繳公司財務部,接受公司財務部的監督、審核。
第十四條 嚴禁服務人員直接或變相索要小費,嚴禁收受紅包禮品,否則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并按國家有關打擊商業賄賂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各服務中心設立投訴電話,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舉報或投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