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物業管理作為一種全新產業的發展問題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重視。本文就新時期物業管理發展問題做了探討,認為: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物業管理應更新觀念,明晰與和諧社會的關系,努力摒除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和諧”現象,全力打造“和諧物管”,為和諧社區建設以及進一步的和諧社會構建做出應有的貢獻。
關鍵詞:物業管理;和諧社會;和諧社區;和諧物管
隨著我國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以及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物業管理逐漸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業,展現出廣闊的發展前景。2006年,黨中央在十六屆四中全會上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目標。“和諧社會”就是指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的構建賦予了每個行業不同的歷史使命。物業管理作為社區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目標和職能也伴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發生了轉變。但是,當前我國的物業管理水平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速度相比,明顯滯后。因此,在和諧社會背景下,如何轉變觀念,提高我國物業管理行業的整體水平,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區建設,并進一步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成為擺在廣大物業管理從業者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即在明晰物業管理與和諧社會關系的基礎上,分析了目前物業管理發展中的諸多不和諧現象,并就打造“和諧物管”提出了粗淺的見解,期望能對新時期物業管理的發展提供參考。
1和諧社會建設中物業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1.1和諧社會的構建賦予了物業管理重要的歷史使命
物業管理機構分布在各個社會基層社區,為廣大業主面對面地服務,是促進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維護社區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實踐者。社區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物業管理成為社區和諧與社會和諧的重要保障,擔負起重要的歷史使命。
1.1.1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是城市現代化發展的需要
城市現代化主要是指城市服務的現代化,其對城市的服務功能和服務程度有十分高的要求。物業管理作為第三產業服務部門中重要的一個行業,為城市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務是物業管理的出發點和歸宿。因此,物業管理的健康、快速發展將有利于擴大城市服務范圍,完善城市服務功能,提高城市現代化水平。
1.1.2物業管理是輔助社區管理行政事務、維護業主權益的重要力量
社區是社會的“細胞”,社區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不是獨立存在的,總要受一定行政區域范圍內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政府機構的管理,相應地開展計劃生育管理、治安管理等。上述行政事務管理本應是相應行政機構的職能,但在實際工作中,物業管理企業作為社區業主的“管家”起到了相當大的輔助作用,有效協助了有關政府部門開展工作。另外,物業管理企業提供高品質的服務的同時,積極理順了業主、開發商和自身的關系,將三者的權益關系明晰化,努力避免了種種矛盾,對維護業主權益起了較大的推動作用。
1.1.3物業管理企業在和諧社區建設中不可或缺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系統工程,而社區作為社會的一個“縮影”,創建和諧社區也就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基礎工程。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居民社區越來越多,物業管理也就逐漸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行業。由于物業管理企業在推動社區建設、管理社區活動、維護社區安全與秩序等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物業管理企業在構建和諧社區的過程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是物業管理企業在社區中組織和參與開展形式多樣、健康有益的社區文化活動,不僅有利于豐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有助于促進鄰里和睦,增強業主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1.2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物業管理面臨著新的機遇與挑戰
構建和諧社會賦予了物業管理行業重要的歷史使命,同時也給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帶來了一定的挑戰。和諧社會背景下,物業管理行業需要進一步更新觀念,抓住機遇。首先,要抓住《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及《物業管理條例》修訂的良好契機,大力推進物業管理的法制化進程。其次,要研究拓展物業管理的服務范圍,根據廣大社區群眾的需求和承受能力,選擇好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同時,還要妥善處理好基本的物業需求和特殊需求的關系,做到在效率和公平之間選擇平衡點,在提高物業服務的同時又能化解一些社會問題。最后,要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在社區建設,尤其是在社區服務業的發展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優勢,努力創建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機制,以物業管理服務推動社區服務發展,抓住機遇,為構建和諧社區發揮應有的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2物業管理中的“不和諧”現象
物業管理發展中的不和諧現象主要反映在物業管理糾紛上。物業糾紛是指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目前,物業糾紛呈現出類型的多樣化、群體化、敏感程度高、處理難度大等諸多特點,成為物業管理中的主要不和諧現象。
2.1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物業糾紛
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是基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建立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法律關系,而物業糾紛卻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因物業服務問題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開發商之所以被卷入到主體雙方為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物業糾紛之中,主要是開發商在出售房產過程中的違約行為導致的。比如,不能如期辦理房產證、小區綠地面積縮水、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或開發商承諾減免一定期限的物業費而不被物業公司認可等。現實中,由于新建住宅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往往是由開發商投資設立的物業公司負責,業主一旦發現自己所購房產有質量問題,在與開發商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就會將怨氣發泄到開發商的子公司——物業公司身上,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及其他費用自然成了受“株連”的對象。
物業管理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