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編制依據
1、上橋至界石工程項目招標文件第二卷《技術規范》;
2、上橋至界石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
3、合同C《地質勘察資料》;
4、《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
5、《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二、工程慨況
重慶馬桑溪長江橋主塔1號墩是全橋控制工程,受汛期洪水控制,其墩身必須在98年4月20日前搶出水面(標高+180.0m),才能保證汛期工程連續施工。根據目標工期要求,原計劃4號墩承臺應于99年2月20日完成,工期一個月,由于挖孔樁工程進度遲后,原計劃承臺施工工期必須減少,因此承臺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強化施工管理,合理調配勞動力、機械設備,確保承臺施工在99年2月底完成。
承臺平面尺寸.0mx20.0m
高 度 5.0m(標高+164.5~169.5m)
混凝土方數 3200立方米
混凝土強度 C30
Φ25鋼筋數量 152.09 t
Φ50制冷管 2563.20m
1號墩承臺屬于體積混凝土,決定采取一次性連續澆注震搗,不留施工縫。
三、混凝土用材料
3.1 鋼材 -全國最教育類網站()
3.1.1 型鋼:用于橋結構上的各類型鋼,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并符合國標、冶標的技術標準,各類型鋼(工鋼、角鋼、槽鋼)進入工地后,只作外觀檢查,不作物理力學試驗。
3.1.2 鋼筋:各類鋼筋除應有制造廠的質量證明書或試驗報告單外,經試驗室對鋼筋進行抽樣檢驗,其各項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的國標《鋼筋砼用鋼筋》(GB1499-84)的規定,并填發“鋼筋試驗鑒定報告單”。
3.1.2.1 對鋼筋抽樣檢查的規定:
a、鋼筋分批:每批鋼筋應由同一爐號,相同截面的鋼筋組成,每批鋼筋重量不于60噸。來
源:
b、鋼筋的外觀檢查必須合格,不得有裂縫結疤、麻坑、氣泡、磕砸傷痕及銹蝕程度等,鋼筋的直徑按出廠證檢驗,中心試驗室物理力學試驗的鋼筋直徑按實際測得的直徑計算。
c、至少在兩根鋼筋上各截取一組試樣,每組試樣制成兩根試件,分別作拉力試驗和冷彎試驗,如其中一個項目不合格,允許取雙倍數量的試件對不合格的項目作第二次試驗,如仍有一根試件不合格者,則該批鋼筋判定為不合格采集者退散
3.1.2.2 鋼筋的運輸和儲存,應防潮、防銹,避免污染,嚴禁鋼筋混批堆碼,避免壓彎,并不得從高處拋擲,鋼筋應按廠名,級別,規格分批堆置,并架離地面立標牌識別。
3.1.2.3 鋼筋在使用中如發生脆斷,可焊性能差,機械性能顯著不穩定
等異常情況, 應上報總工程師會同安質部門、中心試驗室進行分析研究,以決定其可用性。
3.2 水泥、附加劑、摻和料
3.2.1 水泥
3.2.1.1 本橋下部工程,采用425#普通硅酸鹽水泥。來
源:
3.2.1.2 運抵工地的水泥,應有供應廠家提供的出廠試驗報告單。應按水泥品種、標號、生產廠家及批號等分別儲存和驗收,并對其進行分批抽驗,未經檢驗的水泥不得使用,不同廠家,不同標號,不同品種,不同批號的水泥,不得混用,為保證橋墩的外觀顏色一致,宜采用同一廠家,同一標號,同一品種的水泥。 -全國最教育類網站()
3.2.1.3 水泥不得有結塊,受潮等現象,水泥出廠后使用期三個月,過期水泥未經試驗室復查檢驗,安質、監理部門同意,禁止使用。
3.2.1.4 水泥庫存應考慮先到的水泥先使用,且堆碼應架立地面20~30cm,堆碼不易太高,遠離邊墻不少于20cm,領用的水泥應檢查袋面包裝是否與試驗報告單相符,發現問題應向試驗人員或技術主管報告。
3.2.1.5 水泥庫內嚴禁放置其它易混物品,以防錯用。
3.2.2 附加劑采集者退散
3.2.2.1 用于下部工程施工的附加劑,主要是減水劑,其作用是能夠保持混凝土工作性能相同的情況下,顯著地降低砼的水灰比,提高砼的強度,減少水泥用量。
3.2.2.2 如減水劑采用木質素磺酸鈣,其摻量由試驗室通過試驗確定。
3.2.2.3 運抵工地的外加劑,要有適當的包裝或容器,包裝上要標明名稱、用途和有效物質含量,并隨附產品鑒定合格證書。
3.2.2.4 外加劑應分類分批存放,防止變質,使用過程中應調拌均勻,并定期進行檢查。
3.2.3摻和料來
源:
3.2.3.1 由于本橋砼量,一方面摻入附加劑減少水泥用量,另一方面
摻入適量的粉煤灰,不僅能節省水泥,還能增加砼的流動性,減少混凝土拌合物的泌水性和干縮程度,提高砼的可泵性。對體積砼,尚可降低水泥的水化熱,有利于裂縫的控制。
3.2.3.2 粉煤灰的摻量由中心試驗室通過試驗來選定,但其摻量不得超過GB1344—77的規定,并報請指揮部總工程師批準方可使用。
3.2.3.3 粉煤灰應符合下列規定:
a、燒失量不得超過8%。
b、含水量不得超過1%。
c、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過3%。
d、細度:0.08mm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8%。
e、水泥膠砂需水量不得超過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