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3.2 適用范圍 1.3.3 基本原則
(1)地域范圍——
適用于在我國境內進行的各類招標投標活動,這是《招標投標法》的空間效力。
不包括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澳門地區。
(2)主體范圍——
無論是哪類主體都要執行《招標投標法》,具體包括兩類主體:
第一類是國內各類主體,既包括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所屬機構等國家機關,也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各類
經濟組織,同時還包括允許個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公民個人;
第二類是在我國境內的各類外國主體,即指在我國境內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外國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等。
(3)例外情形——
按照《招標投標法》第67條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但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在《招標投標法》總則中,第5條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1)公開原則——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標程序、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評標標準、評標方法、中標結果等信息都要公開,從而平等地參與投標競爭,依法維護自
身的合法權益。
(2)公平原則——即“機會均等”,要求招標人一視同仁地給予所有投標人平等的機會,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不歧視或者排斥任何一個投標人。
(3)公正原則——即“程序規范,標準統一”,要求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以盡可能保障招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做到程序公正;招
標評標標準應當具有唯一性,對所有投標人實行同一標準,確保標準公正。
(4)誠實信用原則—— 即“誠信原則”,是以善意真誠、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為內容的強制性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