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3 《招標投標法》 1.3.1 立法目的
《招標投標法》是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9年8月30日審議通過的,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招標投標領域的基本法律。
《招標投標法》共6章,68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招標投標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必須招標的范圍、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第二章招標,具體規定了招標人的定義,招標項目的條件,招標方式,招標代理機構的地位、成立條件和資格認定,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的發布,對潛在投標
人的資格審查,招標文件的編制、澄清或修改等內容;
第三章投標,具體規定了參加投標的基本條件和要求、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應當遵循的原則和要求、聯合體投標,以及投標文件的遞交、修改和撤回程序等內容;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具體規定了開標、評標和中標環節的行為規則和時限要求等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招標投標基本程序的行為規則和時限要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招標投標法》的例外適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招標投標法》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立法目的包括三方面含義:
(1)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投標制度不統一、程序不規范;虛假招標、錢權交易、政企不分、職責不清、地方保護等。因此,依法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招
標投標市場健康發展。
(2)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
——在充分地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原則,通過招標采購,讓眾多的投標人進行公平競爭,以最低或較低的價格獲得最優的貨物、工程或服務,
從而達到提高經濟效益、提高國有資金的使用效率的目的。
(3)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規定了招標投標程序,并且對違反法定程序、規避招標、串通投標、轉讓中標項目等各種違法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還規定了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監督,允許當事人提出異議或投訴,為全方位地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