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1 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構成
1.1.2 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效力層級
(1)縱向效力層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的規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在招標投標法律體系中,《招標投標法》是招標投標領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各部委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同《招標投標法》相抵觸。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層級高于當地政府制定的規章。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2)橫向效力層級
按照《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4)特殊情況處理原則
我國是一個法制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法律體系原則上是統一、協調的。但是,由于立法機關比較多,如果立法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難免會出現一些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在招標投標活動遇到此類特殊情況時,依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按照如下原則處理: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地方性法規、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構裁決;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意見,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