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1.3《招標投標法》
1.3.2適用范圍
(1)地域范圍
《招標投標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奔础墩袠送稑朔ā愤m用于在我國境內進行的各類招標投標活動,這是《招標投標法》的空間效力?!拔覈硟取卑ㄎ覈款I域范圍,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并不包括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澳門地區。
?。?)主體范圍
《招標投標法》的適用主體范圍很廣泛,只要在我國境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無論是哪類主體都要執行《招標投標法》。具體包括兩類主體:第一類是國內各類主體,既包括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所屬機構等國家機關,也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同時還包括允許個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公民個人;第二類是在我國境內的各類外國主體,即指在我國境內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外國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等。
?。?)例外情形
按照《招標投標法》第67條規定,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