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5)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13條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定義和具備的條件,第14條規定了對招標代理機構實行資格認定制度。目前,我國主要有六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1)工程建設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建設部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意見》(建市【2007】230號)負責認定。
2)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2005年《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6號)負責認定。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由商務部按照2005年《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商務部令第6號)負責認定。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按照2005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和《關于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財庫【2006】13號)負責認定。
5)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衛生部門按照《關于印發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藥管市【2000】306號)負責認定。
6)科技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由科技部按照《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國科發計字【2001】4號)負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