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2.3.4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條件
《招標投標法》第13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2)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體現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人員,二是業績。有關主管部門在認定招標代理資格時,均對其人員和業績提出具體要求:
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在人員和業績方面要求:
②在業績方面的要求。中央投資項目資格甲級近5年從事過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在300個以上,中標金額累計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以上。乙級近3年從事過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在100個以上,中標金額累計在15億元人民幣以上。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在人員和業績方面要求:
①在人員方面的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甲級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5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