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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師《招標采購專業實務》輔導1.3

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招標和投標中的法律性質

  招標投標的目的在于選中標人,并與之簽定合同。因此,招標是簽定合同的具體行為,是要約與承諾的特殊表現形式。招標投標中主要的具體法律行為有招標行為、投標行為和確定中標人行為。

  ①招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依據合同訂立的一般原理,招標人發布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書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請投標人投標,投標人投標之后并不當然要訂立合同,因此,招標行為僅僅是要約邀請,一般沒有法律約束力。招標人可以修改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實際上,各國際政府采購規則都允許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標行為的特殊性,采購機構為了實現采購的效率及公平性等原則,在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時也往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則,比如各國際政府采購規則都規定,修改應在投標有效期內進行進行,應向所有的投標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過程中對投標商造成歧視。

  ②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是要約行為。投標文件中包含有將來訂立合同的具體條款,只要投標人承諾(宣布中標)就可簽定合同。作為要約的投標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表現在投標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標人不能就同一投標進行一次以上的投標;各個投人對自己的報價負責;在投標文件發出后的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隨意修改投標文件的內容和撤回投標文件。

  ③確定中標人行為的法律性質是承諾行為。采購機構一旦宣布確定中標人,就是對中標人的承諾。采購機構和中標人各自都有權利要求對方簽定合同,也有義務與對方簽定合同。另外,在確定中標結果和簽定合同前,雙方不能就合同的內容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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