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與政策體系的構成
(一)按照法律規范的淵源劃分
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構成。
1、法律
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常以國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具有國家強制力和普遍約束力,一般以法、決議、決定、條例、辦法、規定等為名稱。如《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等。
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通常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一般以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為名稱。如我國正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將是招標投標領域的一部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條例、實施辦法等名稱,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3、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國務院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所屬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機構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辦法、規定等名稱。如《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等。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發布,一般以規定、辦法等為名稱。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9號)。
4、行政規范性文件
是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派出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具體規定。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就是依據《招標投標法》第7條的授權作出的有關職責分工的專項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則是為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針對招投標領域存在的問題從七個方面作出的具體規定。
(二)按照法律規范內容的相關性劃分
1、招標投標專業法律規范,即專門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性文件。如《招標投標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委關于招標投標的部門規章,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關于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
2、相關法律規范。《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91號)的相關規定等。